编者按:蔡德火律师在博客严肃地指出,“最高法院:你凭什么追究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
蔡律师说,“如果法官顶住压力,公正审判,那么司法权威不但不会受到恶意倾向性报道的损害,相反恶意倾向性报道还会从反面突显了法院的执法如山,让司法更具权威!如果法官屈从于新闻报道的压力,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那么司法权威受损害又能怪谁呢?难道只怪媒体而不怪法官?”
我们知道最高法的“限媒令”一出笼,便受到国人万夫所指,因为在全民共识的司法腐败问题不彻底解决之时,最高法却出台的“限媒体报道令”,无疑让下面的各级法院解读为高法“不让新闻媒体监督”!同时,让人解读为法院就是“百分百正确”,“从来没有冤假错案,从来没有贪官腐败”!却让平民百姓更多地解读到是“官官相护,包庇司法腐败”!
法院是什么?是现代法治的象征,是代表公正、天平,是代表社会正义力量!作为代表人民共和国法院象征意义的天平,即意味着执法要公平、公正!法院对任何案件的裁决,都必须体现出公平、公正!但是,我们百姓看到的现实,却因为司法腐败,却无法实现公平、公正!这就背离了法治社会作为法院,必须树立中立裁决者形象的原则。
看看改革开放以来著名的13大以言治罪诽谤案:(1)福建莆田 “诽谤领导”案;(2)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3)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4)山东高唐“诽谤领导”案;(5)山西稷山“诽谤领导”案;(6)河南孟州“诽谤领导”案;(7)山东济南“红钻诽谤”案;(8)海南儋州“诽谤领导”案;(9)陕西志丹“诽谤领导”案;(10)辽宁西丰“诽谤领导”案;(11)河南灵宝“诽谤政府”案;(12)内蒙古东胜“诽谤政府”案;(13)四川遂宁“诽谤领导”案等,就明白司法不公不正,背离了司法公平正义,才会导致一系列并层出不穷的以言治罪、冤假错案?!
天平,本身就是代表公正、公平。“以言治罪”、“冤假错案”,这是否代表或反映了现代中国法院以法治国的最高“境界”?用“限媒令”来拒绝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拒绝民众百姓监督,难道代表我们法院的最高“水准”?与其说是进步,不如说是倒退!
人民法院本身就要中立地公正地裁决,如果说你法院自身正,还怕影子歪吗?“其身正,才能正人”,倘若法院自身不正,连中立的裁决都无法做到,能让我们老百姓信任和相信吗?
最高法院:
你凭什么追究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
近日,国内各媒体以“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追究相应责任”等为题,纷纷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制订新闻法或相关的法规规章,所以《若干规定》的出台倍受关注。然而,在阅读《若干规定》之后,原先从题目“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中得到的欣慰丧失殆尽,而对第九条追究媒体责任规定的迷惑则越来越深!《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五种情形可由法院追究媒体的相应责任,其法律或法理依据在哪里呢?笔者虽经反复思索,仍不得其解。为此,现将有关疑问列举如下,恳望得到高明人士的赐教,最好是《若干规定》制订者的赐教!
疑问一:《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要追究媒体责任,但泄露秘密必须以获取秘密前提,而新闻媒体要从哪里获取秘密呢?当然只能从接触秘密的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那里!所以,如果新闻媒体泄露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那么必然是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先将秘密泄露给了新闻媒体!最高法院不谈泄露秘密的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凭什么要追究新闻媒体的责任?新闻媒体具有公众性,以尽早向公众披露消息为职责,司法工作人员将秘密泄露给媒体后,凭什么要求媒体保密?
疑问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要追究媒体责任,但是,媒体的报道能否损害司法权威和影响公正审判呢?假使媒体对某一案件作了恶意倾向性的报道,企图影响法院判决,但如果法官顶住压力,公正审判,那么司法权威不但不会受到恶意倾向性报道的损害,相反恶意倾向性报道还会从反面突显了法院的执法如山,让司法更具权威!如果法官屈从于新闻报道的压力,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那么司法权威受损害又能怪谁呢?难道只怪媒体而不怪法官?《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存在同样的疑问。
疑问三:《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要追究媒体责任,但如果名誉受损的法官、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不要求法院追究媒体责任,或者根本就不认为媒体侵犯了其名誉权,那法院如何能主动出手替他们维权?要知道法院是中立的裁决者,应严格奉行依诉而判的原则,该项规定法院绕过受害人主动追究新闻媒体的责任,岂不完全违背了法院中立的原则?
疑问四:《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媒体责任,但是,如果法院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的话,即使有人歪曲事实恶意炒作,谣言也会在合理合法的裁决面前不攻自破,为什么要为媒体的报道炒作而焦虑不安呢?辛普森杀妻案举世关注,各种报道声音都有,美国法院还是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判决辛普森无罪。为什么美国法院就不会受到干扰,偏偏中国法院会受到干扰?从该项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的逻辑似乎是:法官要做到公正审判,必须不受干扰;而要做到不受干扰,必须在办案的同时大量阅读相关新闻报道,并追究有关媒体的责任!但是,与其让法官们那么辛苦地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还不如让他们只盯法律而不管新闻媒体如何报道炒作,这样既能公正又要轻松得多!
来源:《蔡德火律师博客》
网址:http://cdh68.blog.sohu.com/140569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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