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财经:“囤地”或是开发商手中“炸药包”


地产财经:“囤地”或是开发商手中“炸药包”
高额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囤地”或受最严厉炮击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 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 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200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并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耕地占用税可适当提高,但不得高于最高税额的50%。

  例如2008年度广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时间为5月15日至12月31日。根据新标准按行政区域对土地进行分级,广州市分六个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按照每平方 米年税额计算,分别为一级土地27元、二级土地18元、三级土地10元、四级土地6元、五级土地4元、六级土地3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说明,主要是针对明年的房地产调控,并且仍会是指向调控投资,加强土地调控,而开征土地使用税也是为了给物业税做准备。另外是打击土地空置和捂盘现象及增加市场供应。中央多次强调土地市场和楼市,给未来政策放出打压高房价信号
,2009年12月1日温家保说要抑制投机需求,说明,调控的对象指向是投资和投机。

  对于楼市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免征到开征,对于囤积巨量土地的开发商而言,意味着成本有所增加,这对提高存量土地的开发进度理论上会有正面影响。但是,虽然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不等的税负,相对于现时狂涨的地价而言,几可忽略不计,其对土地市场的影响也就不言而喻了。尽管这一税负会给囤积巨量土地的开发商带来负担,但由于税额标准不高,最多不过每平方米30元-50元/平方米,因此对楼市影响不大。

  对开发商来说,成本压力还是有所增加的,土地使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年30—50元,以每平方米30元来计算,100万平方米的土地1年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是3000万元,对于一些拥有上千万平方米土地储备的"地主"来说,土地使用税将更惊人。因此,成本提高将迫使开发商加紧项目建设、减少土地空置的时间,捂盘的情况也有望得到缓解,但考虑到税收对投资者也会造成心理影响,开发商手中一些投资性物业的销售或受挫。同时对手中握有较多资源的房地产上市公司来说,财报多少会因这笔税务支出而受到影响。不过,现在开发商的拿地冲动还在,征税应该不会影响它们的土地储备计划。

  一旦新税开征,开发商其土地运作成本将增加,这样会对闲置土地消化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开发商会不会把新成本转加到房价上?今年以来,国家对于土地的调控态度坚决。而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出发点,也正是为了抑制开发企业囤地。对于一些开发商批建用地越大越好的现象,征收土地使用税将提高其使用成本,督促其尽快开发。当然,对于开发商囤地的行为,还需要相关部门的严格执法,税收还只是起到一种调节、辅助的作用。

  可以说,土地使用税提高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延续,除了有利于抑制土地空置现象,因提高的税额在房价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所以不会对房价产生明显影响。

  对普通居民来说,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影响则不大,因为该政策针对的是能获得投资性收益的单位及个人,所以有房屋在出租的投资者才会比较紧张。而按地段的好坏,所要付出的税费成本会有高低,究竟合不合算、肉不肉疼,还要和租金相比较。

  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房价的影响肯定是存在的,只是影响程度很小,在房价上涨的各因素中占有的地位微乎其微,几乎难以准确的量化和分析。目前针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层出不穷,应该说是处于政策密集期。公众对政策如此敏感,以至于在每个政策出台后必然会和房价联系在一起,公众已经对政策具有了相当的“政策恐惧”心理,而这种心理必然造成市场的恐慌和房价的震荡。笔者认为这肯定是无庸质疑的。

  对于购房者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推动开发商加快土地的利用速度,减少土地囤积,促进土地的合理高效流动,而在目前的房产供求形势下,这样的税费增加向消费者转嫁基本是100%实现的,而政策造成的恐慌可能带来房价更大规模的上涨,在这种情况下,税总推动土地流转的政策恐怕难以达到目的。完全的税费转嫁并不能调动开发商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具体情况下的纳税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关于税法巧记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9年1月1日起老外要交房产税了,之前交“城市房地产税”。
  2.从价计征,房地产依据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基础,其中的原值为会计上的入账价值。
  3.大修理停用半年以上的在修理期间可免税,免税额可自行计算扣除,营业税也有类似规定,而消费税是要批准后方可扣除。
  4.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耕地占用税可适当提高,但不得高于最高税额的50%
  5.但要牢记优惠政策,要能区分法定减免和省级优惠政策。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免税规定
  (一)政策性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