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之(327)——成都自焚事件被定性为暴力抗法,又一个中国特色逻辑。


唐福珍站在楼顶自泼汽油前的瞬间。(视频截图 来源:人民网)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一个享有宪法所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民众站在自家的房顶以自焚的极端形式抗议政府的暴力拆迁行为被地方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这是一个极其荒唐的逻辑。我们暂且不说13年后政府将唐家的房产建筑定性为违章建筑其法律依据何在?单从唐福珍弱势抗议最终以死抗争敢问其“暴力抗法”之“暴力”存在何处?来源哪里?再说,作为政府执法行为的城建拆迁应该是有法可依的,又为什么还要夹带“暴力”?而且其采取的所谓“强行拆迁”是不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如果上述疑问都不存在问题,又为什么不走司法程序?而非得逼人致死,以如此粗暴的所谓强制性行为既践踏了法律正义及威严的同时又奸污了民权与民意。

什么叫暴力?政府的无法无天不叫暴力,而叫强制拆迁;民众的弱势抗议不叫抗争,而叫暴力抗法。这个社会不要说司法的公正性何在了,就是暴力一词应如何解释和理解也已经没有统一的标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