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女检察长”车案,三问纪检监察部门


近期,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女检察长刘丽洁开豪车,该院建豪华办公楼的事情,在网上备受热议。4日,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纪委经调查后公布:女检察长的“豪车”是从当地一家企业借用,检察院新建办公楼属阿荣旗正常基础设施建设。

豪华办公楼的事情,虽然当地纪委的解释仍不能令人信服,但我们姑且不去管它。笔者作为一名纪检监察行业的门外汉,仅就对该检察院车辆管理的明显漏洞,向阿荣旗及呼伦贝尔市、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问三个问题:

一问:阿荣旗检察院是否存在超范围配车的问题?该检察院仅有工作人员59人(不知道是否包括勤杂人员),却配备了10辆车,平均不到6个人就有一辆车,这对于一个县级监察机关来说,是不是存在超范围配备车辆问题?

二问:阿荣旗检察院是否存在超标准配车问题?按照中央《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除省部级和副省部级干部外,其他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而该院一部丰田2700,目前的价格当在38万元左右,该车是否超标?

三问:阿荣旗检察院向企业借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按照阿荣旗纪委调查的结果,那辆百万元级的豪华车属于本地的一家企业所有,女检察长刘丽洁仅是借用。但在通报中,阿荣旗纪委却“只字未提”这样的借车行为是否合法,令人生疑。

笔者了解到,中纪委、监察部早已就党政机关向被管理对象及下属单位借车一事作出过明确限制,并“三令五申”强调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

如这位女检察长,放着本单位仍能正常使用的9辆车不用,而向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企业借来一辆豪华车,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是什么样的纪律处分?

阿荣旗纪委闭口不谈该女检察长借车属于违纪行为,这明显是在有意袒护。呼伦贝尔市的纪检监察部门,作为上一级机关,应该动用责任追究制度,去追究阿荣旗纪检监察机关在本案中的袒护责任。

党政官员向被管理对象借车,在全国也较为普遍,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严格执行规定,对违纪现象视而不见,甚至乐意担当他们的保护伞。

借车,其实也是一种极为明显的腐败行为。车主面对手中握有重权的借车人,肯定不敢不借。有的车主还要搭进去汽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当然,得到的回报,那就是借车人日后的特殊照顾。而这个特殊照顾,无非是牺牲国家利益、牺牲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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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有关部门解释女检察长豪车风波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