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收益与损失的平衡点


  寻找收益与损失的平衡点

  访《80/20法则:个人成长版》、《免费文化》译者 王师



  王师:版权设计的初衷在于在鼓励创作和促进文化繁荣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如果要谈论版权与权益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权益”不只包括作者的权益,也包括公众的权益、社会的权益。从英美的实践来看,法律往往会给“版权”加上时限,这样做的目的正是要在保证作者获得足够收益的同时,促进更多的作品能够进入免费流通的公共领域,保证公众获取文化的权益,为文化繁荣和创意发展提供足够的动力。



  价值中国网:这本书的名字是《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您是如何理解免费文化之于创意产业所产生的影响及改变?

  王师: 
“免费”与“创意”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用本书作者劳伦斯·莱斯格的话来说,“……整个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一部盗版的历史”。每个时代都有新的技术、新的产业出现。它们借鉴了之前的文化基础,同时也对旧有产业造成了一定冲击。整个内容产业几乎都可以说成是“某种形式盗版的产物和获益者”,如唱片录制了作曲家的成果,广播播放了唱片,有线电视网络建立之初转播广播电视公司的节目,现在,网络又开始转播电视内容……。

  在新兴产业出现之初,由于缺少针对它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往往可以“免费”利用旧有内容发展自己。从这个角度来说,“免费”促进了“创意”,为创造者们提供了借鉴、融合和发展的机会。

  价值中国网:您是如何理解互联网“盗版”行为的本质的?

  王师:
  版权是一种财产,应和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必须明确的是,版权设计的初衷在于在鼓励创作和促进文化繁荣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如果要谈论版权与权益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权益”不只包括作者的权益,也包括公众的权益、社会的权益。从英美的实践来看,法律往往会给“版权”加上时限,这样做的目的正是要在保证作者获得足够收益的同时,促进更多的作品能够进入免费流通的公共领域,保证公众获取文化的权益,为文化繁荣和创意发展提供足够的动力。

  互联网时代的特殊性在于,互联网所催生的“共享”行为带来的并不是简单的“减法”效应。从网上下载一张专辑,并不意味着音像商店的店主损失了这张唱片。有人在网上下载了音乐之后就不会再去买唱片,有人下载试听之后反而更愿意去购买,有人会通过网络寻找那些早就不在市面上流通的音乐,有人会通过网络发掘那些根本没有著作权的内容资料。可以说,除第一类共享行为之外,其他行为都不会对文化造成损害。“就像有人点亮了蜡烛的时候,他得到了光明,我的房间也没有因此变得黑暗”。纯粹的、出于商业目的的免费共享行为当然不合理,也不正当。但如果仅为了限制这一部分行为,就对所有共享行为施加严厉的限制,必然会因小失大,对文化的自由传播和发展造成消极的影响。

  社会规范、市场准则、技术结构以及法律规定都可以实现保护版权的目的。这些方式存在互动,其各自的效应可能会此消彼长,也可能会相伴增强或减弱。但法律方式所起的作用则是至关重要的。从劳伦斯·莱斯格对于美国版权法发展历程的阐述来看,版权保护的法律时限、范围和效力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自由文化的传统也因此受到威胁。

  价值中国网:《免费文化》一书中用莱特兄弟与阿姆斯特朗的例子阐述了在法律对版权保护及其对科技进步所产生的不同影响。而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也加速了盗版行为的产生,那么您如何评价当下互联网环境下的盗版行为?

  王师:
莱特兄弟发明的飞机颠覆了人们对“产权”的认知。因为在传统法律观念中,一个人的地产权利上及天宇,但法官们却认为该信条有违常理。于是上及天宇的地产权利从法律中退去,航天事业得到了发展,新事物战胜了旧事物。阿姆斯特朗发明了调频广播,但至死也未能撼动调幅广播的垄断地位,新事物败给了旧事物。这两个例子的结果截然相反,但至少可以告诉我们,各方利益的博弈是社会变化的推手。

  互联网技术相较于人类社会历史各阶段的技术来说,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之处在于,作为一种新技术,它和以前的各种新技术一样带来了革新,也受到了阻力;不同之处在于,它的点对点技术使得共享行为更加便利,对社会产生了更加复杂的影响。

  如果把各种网络共享行为不精确地统称为“盗版行为”的话(本书作者并不赞同将非商业性的共享行为定义为盗版),我们可以看到版权斗争中涉及到多方利益,包括各种共享技术的开发者、使用者、内容作者、出版商等等。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必然有人受益、有人受损,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收益和损失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在互联网背景下,这是一个较以往更为复杂的过程。



  价值中国网:版权的保护与互联网科技进步之间的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如果将时间拉长,从历史的角度您如何评判当前互联网领域的保护版权与反盗版事件?

  王师:
互联网科技催生了共享技术。随后,为了应对共享行为引起的盗版,互联网又发展了很多控制复制行为的技术。如前所述,技术是保护版权的一种方式,配合法律对于版权保护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但无论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方式,“适度”最为重要,过度的保护只会遏制创造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繁荣。

  价值中国网:互联网发展至今,多人协同创作的维基模式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开源文化也受到了追捧。他们之间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开放版权,多人协同,用户参与。那么您如何理解版权的开放与保护以及它们所产生的影响?

  王师:
对于版权的适度保护有利于平衡著作者和民众各自的需求,有利于促进文化的发展。基于作者意愿的版权开放同样有利于文化的传播。版权设计的初衷和本质在于促进社会创造力的进步。从这一点上讲,适度保护与自愿开放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