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杀人法律该如何追究?


近日,笔者在新华网上看到一篇题为《安徽颍上县乡干部强行拆迁致人死亡获刑》的文章,文中说:安徽颍上县乡干部在城镇开发建设时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野蛮拆迁,最终导致被拆迁人自缢身亡。近日,颍上县3名乡干部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刑。

      2007年5月,被告人颍上县黄坝乡党委原副书记马文献主持开会研究决定,由阜阳市中泰公司承建黄坝乡街道改建工程。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毕德红于2007年9月开始施工。因居民高祥玖家(高祥玖、高家丰、张海秀等人是同一家人)不同意拆迁,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2008年4月23日,在毕德红要求下,马文献、被告人黄坝乡乡长沈寿忠与被告人黄坝乡武装部长郑田礼商定,实行强行拆迁。次日,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马文献、沈寿忠安排郑田礼去拆迁现场,双方再次协商失败。随后,毕德红指挥人强行把张海秀等人架出住处,搬出高家室内物品,并让推土机强拆房屋。此后,高祥玖、高家丰等人多次到乡政府要求处理未果,致使高家丰于2008年5月2日在黄坝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

       由此可见,居民高家丰的自缢身亡,是由于马文献、沈寿忠、郑田礼等人的非法强行拆迁所致。二者有着不可推脱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马文献、沈寿忠、郑田礼等人的非法强行拆迁,高家丰就不会自缢身亡。换句话说,马文献、沈寿忠、郑田礼等人是间接杀害高家丰的凶手。对于杀人凶手而言,无论从法律还是道义上来讲,都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死者一个公道,本是无可厚非的,合情、合理、合法。然而,法院对马文献、沈寿忠、郑田礼只追究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对其等间接杀人只字未提,这是否是对鲜活生命的一种亵渎?

      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中只对犯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条款规定,对间接杀人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规定。这是否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会越来越复杂,犯罪手段也会越来越高明。而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间接杀人,是否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杀人后逃脱法律的制裁而逍遥法外?这样的话,法律岂不是在维护杀人者?与刑法任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岂不是不相符?逍遥法外的杀人凶手是否也是对我国法律严密性的一种挑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增加间接杀人也是一种犯罪的法律条款,追究间接杀人凶手的刑事责任,不仅更有力地打击了罪犯,防止犯罪,而且还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岂不是两全其美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