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
世界银行给中国经济“把脉”,发现“病根”之一,是消费占国民支出比例太低。“为何太低?不是中国人没钱,而是不敢花钱。”去年年底,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在专题会上这样说。9日,王国平在一次会上提出扩大发放消费券的设想,他说:“书记、市长带头,到1万多名公务员,有可能的话,再到国家拨款事业单位,这些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要切出5%至10%,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
杭州之前给收入较低公民较大量发放消费券的做法,近日受到商务部的正面肯定,也受到当地居民的一致好评,这当然是值得民众肯定的公共责任的担当行为。但以“抱团取暖、共渡难关”为由,建议各党政机关部门推出自己的山寨版消费券,将额外发放消费券的路径,改扩为从公务员工资中抵扣消费券,即便出于一番拉动内需的好心,也是好心办傻事,显得有些操之过急了。
首先这一做法与相关法律存在明显抵触。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公民工资法,但新近执行的我国《公务员法》第13条明文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对公民工资的界定,在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虽然在经济寒潮下,公务人员应作体味民生困境,作拉动内需、积极消费的带动者,但这只是一种道德诉求而非硬行规定。政府公务人员也是作为劳动者的公民,应享有获得货币形式的工资。政府超越法律,颇具家长式作风地切去薪金的5%至10%作为消费券发放,无疑是剥离了公民所拥有的工资不被克扣的权利;而公务员作为消费者,他们有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权,机关无权缩小职工的这种选择权。理由在于,任何人和任何组织无权决定公民如何花销工资和如何消费商品。
再者,目前消费券发放政策的程序公正与透明性尚显不足,于此语境下,会给公共机构因发放消费券带来新的寻私和腐败的空间。如果将发放消费券的领域扩至公共管理机构,势必在这一领域助长行政事业单位的乱发、乱花公款的歪风。比如,平时不该去公费旅行的,这下好办了,发张消费券便是;不时不敢去星级宾馆公款接待的,这样好多了,持几张消费券前去即可……一些有权机构的官员,实际上不缺公款消费的“技术变通能力”,你这样开消费的口子,完全可能被一些官员趁机将“口子”撕得更开。
特别是,一旦公务人员的薪水中的一部分成为消费券,便会给掌握公共权力者与商家设置新的灰色利益互动平台。或许有人会说,将整个消费券的研究、设置、购买、发放的过程全部透明化,不就行了吗?说得轻松,但办起来颇难。真能做到这样,不仅将消耗不菲的行政成本,还是一道复杂的费力不讨好的工程。因为现在一些有权者,变着戏法琢磨获利的招式,实则早已让人不敢小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