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日前出台规定,确定每月1日至25日为这个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的“宁静日”。在此期间,除特殊行政事项(公检法的案件调查等)外,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均不得对企业及重点在建项目进行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贵池区这一举措一经媒体公布,立即引来不同的声音,众多网友对“宁静日”和“检查许可证”的做法提出疑问,笔者综合了一下网友的意见,至少有以下三点:
一、此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法律都未规定一定要什么日期检查企业,贵池区怎么能擅自规定1—25日不允许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呢?这显然就是地方的“土政策”。
二、此举阻碍执法部门正常执法。地方的“土政策” 会严重阻碍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执法与监管,如果地方执法部门执行了“宁静日” “检查许可证”的规定,那么,国家法律对执法部门规定的抽查、普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等制度就死于腹中,而一旦企业出现问题,这些“土政策”反而会成为执法部门逃避责任的“保护伞”。另外,此举也势必形成执法部门“无所事事”的局面。
三、此举为企业不法生产提供便利。由于1—25日为企业“宁静日”,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到企业检查,那么这段时间成了少数不法企业的“安全日”,可以大胆干不法勾当,而执法人员又不能随时检查,就算接到举报要检查,还得办“检查许可证”手续,如此以来,企业未等检查就做好了各种准备,执法人员还能查出什么问题来呢?
其实“宁静日”和“检查许可证”规定的出台,早在2005年8月,重庆市黔江区为宽松企业发展环境,就出台《黔江规定每月1至25日为企业“宁静生产日”》的类似规定,我不知道黔江区是不是第一个出台此规定的地方,但至少可以看出,贵池区并不是第一个尝试者,不是第一个吃这只螃蟹的人。
不仅如此,2006年5月湖北咸安区为改善投资环境,出台《咸安区投资创业优惠政策》,其中第十一条就有1—25日为企业“宁静日”的相关规定,笔者真不知道这个企业“宁静日”到底是谁效仿了谁?!不过有意思的是,咸安区政策刚刚出台近一年,也就是2007年5月,湖北省政府出台《湖北省坚决废止市县干扰、限制环保执法的“土政策”》的规定,该规定中特别指出咸宁市的企业“宁静日”是“土规定”,并予以废止,而隶属于咸宁市的咸安区的企业“宁静日”政策就这样不幸夭折了。
已经被兄弟省市证明为“土政策”的企业“宁静日”政策,而今池州市贵池区却又当做“宝贝”似地拾起来,难免让人有“残羹冷炙”的感觉。笔者发现各地为发展经济吸引投资,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这本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出台的这些所谓的“土政策”,有些明显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什么“零收费”, 什么“减免税收”,有些地方的“土政策”还成为企业超标排污破坏环境的保护伞。
这样名义上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的企业“宁静日”政策,对于企业发展往往适得其反,甚至因小失大。大家对去年的毒牛奶事件还记忆深刻吧,毒牛奶事件到现在并没有就此结束,到底还有多问题还很难说。这里笔者要说的是,当初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而结果呢?恐怕不用笔者再做过多的说明了。
行文至此,对于“宁静日”和“检查许可证”规定,算不算“土政策”想必大家都有自己的认识了,各地为了改革创新加快经济发展,做着种种积极的探索,这是值得肯定的。发展是硬道理,但发展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不能以牺牲环境和破坏资源为代价,不能缺失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否则就得不偿失,发展需要宽松的环境,但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前提,而不能“瞎折腾”。当然执法部门的监管也要秉公执法,讲求科学,不能滥用权力,更不得以权谋私,成为企业发展的“拌脚石”。
附:《咸安区投资创业优惠政策》链接
http://www.xanagri.gov.cn/xiangmujianshe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5
质疑“宁静日”和“检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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