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酒后向潘俊开枪致死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广泛关注。针对此事,蒙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表示,此事完全是吉忠春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
这就是我们的公安机关,出了事一推了之。不过,从法理上,从公平上,公安机关都难脱其责。吉忠春是公安机关的民警,理应自觉遵守枪支管理的规定,而吉忠春却无视管理规定,私自配带枪支,随意枪击公民。说明公安机关对民警的管理松散,未认真执行公安部的《五条禁令》。
《五条禁令》明确规定了民警应该禁止哪些行为,违反禁令民警及其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从《五条禁令》的制定意图可以看出,民警违反《五条禁令》与其单位有关,与其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有关,民警犯事,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难脱其责,所属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条禁令》第二条就规定,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民警吉忠春难道不知道《五条禁令》有关严禁携带枪支饮酒的规定吗?知道又哪来的胆量携带枪支饮酒?唯一的解释就是,携带枪支饮酒在红河州蒙自县公安机关司空见惯。这难道不说明公安机关对民警的管理存在问题吗?既然公安机关对民警管理不善,那又怎能推脱责任呢?
从蒙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的讲话推理,该领导不知公安部有《五条禁令》规定。那闹的沸沸扬扬的《五条禁令》规定,平民都知道,难道我们的公安领导会不知道?如果他不知道,又是怎么当上领导的?是怎么履行职责的?
应该说,蒙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是知道公安部有《五条禁令》规定的,他说“此事完全是吉忠春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主要原因,是在推脱单位责任,最终是在推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难道领导的讲话就能推翻公安部的《五条禁令》规定?非也。蒙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潘俊的家属既可以吉忠春故意杀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又可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的规定,直接向吉忠春所属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