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故意拖延或拒签劳动合同已给员工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公司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已给员工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专业指导】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该《办法》第三条对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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