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怀沙私改年龄属于犯罪行为


文怀沙私改年龄属于犯罪行为

 

吴淑平/文

 

    最近,文化市场被揪出了两个疑似骗子,一个号称是“21岁当总裁”的美女骗子,伪造学历、职务
和个人财富,写了本所谓的书欺骗年少读者;一个是私改年龄、经历和学术的伪国学大师的文怀沙老先生。
    为什么说是“文化市场”,而不是文化界或文学界或文坛呢?因为此二人皆不入流,算不上这三界人士,甚至还差得很远。
    这两个骗子中,最令人震惊的是后者。也许美女造假在文化市场已经见怪不怪,而“百岁老人”也造假四处忽悠晚辈,就显得“物以稀为贵”了,因为“贵”,所以才引起注目。
    文老被揭露老底之后,在凤凰网发表《文怀沙启事》,以“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为开头,想以“死之不远”来博得同情,不敢正面回应李辉的质疑,引起网友的更大猜疑。
    很快,文怀沙之子文斯在《北京晚报》发表《也谈我父亲的年龄》一文,辩解说其父原为“1910年出生”,结婚时为把年龄改小,私自把户籍年龄改了,把出生年份改为“1920年”,一下子少了整整10岁(见附文)。
    如果说关于文老是否在当年“强奸妇女”、是否为“国学大师”的争论还没有得到文老及其家人的确认,那么,关于年龄一事,已经得到文老的亲生儿子的承认。这一承认不是这么简单就可以敷衍了事的。因为,私改户籍年龄,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二) 假报户口的;(三)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四) 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文老的罪行属于“伪造”年龄,而且情节严重,显然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一事实得到其本人确认,公安机关可以因此将其抓获归案。如果他不承认,公安机关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有人也许会说,文老改年龄的时候新中国还没成立,属于另一个朝代的犯罪行为,不应该在这个朝代受处罚。可是,新中国成立后,他没有去修正自己的出生年份,依然属于“伪造”年龄。
    这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几年呢?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在网上查到河北有个农民因私改户籍年龄被判了4年。也许公安机关可以得到参考。

   
附一:文斯在《北京晚报》发表的《也谈我父亲的年龄》(摘录):

    家母秀外慧中、气质脱俗,时常以一笔秀丽的小字写出一篇篇清新的文字,据说当年戏专之中,有很多学生以及年轻的教师追求家母。略显成熟的家父,最终在众多追求者中颖脱而出,与家母确定了恋爱关系。
    1947年至1948年,国民党政府濒临灭亡,在上海大搞白色恐怖,家父与家母因参加反饥饿,反内战运动而遭到国民党当局通缉,之后,他们携手逃离上海,来到了解放区。
    投入革命怀抱以后,首先就要登记,家父与家母当然是以夫妻的名义登记。家父当时为了和家母在年纪上更为般配一些,未曾细想,就把自己的出生年月由1910年改为1920年,解放后,家父在北京报户口,自然而然就成了1920年出生了。
    我自幼由祖母抚养,未曾与父母一起居住。成年后,才知道他们已经离婚(应该是1952年办理手续的)。
    家父自改年龄之后,档案、户口皆将错就错,并且不便更改。然而,如果继续自称是1920年出生的,又会造成亲友关系的错乱。正如赵缺先生所说,“与故人的关系也难免变得颠三倒四、长幼失序。”所以,他只能在公众及私人场合,报出真实年龄。
                                                                     2009年2月20日


附二:文怀沙启事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鸟之将死,其鸣也哀。
    我诞生于忧患频连之己酉腊月初五,即阳历一九一O年一月十五日,其它歧说,俱不足信。后世史家当以此为据,无劳辨析,此哀言也;亦善言也。自揆平生碌碌,泰半荒度。堪留赠后贤及我不认识之子孙,已公开刊布者有:“正清和”三十三字真经及《四部文明》二百卷(约近一亿四千万言)。知我,罪我,有书为证,乌足道?
    “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如是而已。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燕堂文怀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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