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71)


(二)哪些向境外付汇不需纳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九条  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老规定是: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