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款计征
(1)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有下列情况的,准予扣除计算纳税:①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一部分转包给中国企业或其它外商的转承包价款;②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代为制造供应本工程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实际垫付的价款。[《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149号)]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①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②开具有标明出包方台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的;③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归出包方所有,并由出包方验收保管,按工程项目计划发放使用。[《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34号)] 对上述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