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确保统计数据真实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统计学系 袁国敏
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之一,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社会经济情况,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统计信息又是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是政府与百姓、政治与经济的信息脉搏。进行社会经济管理和决策,乃至于进行科学研究,必须以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或统计信息为前提和基础。统计信息是否准确,统计数据是否真实,直接影响着各类经济主体的决策质量,决定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前途和命运。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统计数据对社会贻害无穷,也危及着统计工作和统计部门的地位和命运。因为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数据不实的统计本身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颁布20周年。《统计法》的颁布实施使统计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依法统计、确保统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统计法》以维护政府统计、规范统计行为、保证数据质量为宗旨,为统计工作提供了行政法律准则。《统计法》的颁布实施,使统计工作有法可依,保证了统计数据质量,推动了统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的发挥,确保了统计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服务的目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统计职能的发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虚报浮夸、形式主义等社会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地威胁着统计数据质量这根统计工作生命线。因此,必须以《统计法》为依据,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办统计,依法治统计、依法兴统计。
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要实现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目标,使统计更好地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社会公众决策服务,需要统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首先,要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统计法》的氛围。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要转变宣传角度,向公众解释,统计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服务的,统计数据是社会经济的“晴雨表”,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决策的依据,统计数据质量影响着政府的决策,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统计调查中,需要人们如实申报,需要企业提供真实信息,需要部门参与合作。统计调查活动是统计部门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被调查者必须按照规定接受调查,否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统计部门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案释法。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统计法制意识,提高被调查者的合作意识。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政府统计部门要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击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行为,依照法律,从严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敢于执法,不能缩手缩脚,怕打击报复。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违法单位的处罚。统计部门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要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工作。
再次,改革对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的评价体系。目前领导干预是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的主要根源。“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种描述。要排除统计数据的领导干预现象,必须解决干部考评体制问题,建立严格、科学、规范的干部业绩考核和任免评价制度,规定统计数据只能用于领导层的决策与管理中,只作为决策依据,而不用于考核领导或领导班子,以消除“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不正常现象。
最后,完善统计法规。20年来,《统计法》经过不断的补充、完善,日渐成熟。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统计工作新情况的出现,《统计法》暴露出一定缺陷,表现在法律责任较为笼统,惩罚措施刚性不强,从而制约了打击统计违法行为的力度。此外,《统计法》中没有关于被调查者的统计数据不用于统计之外的目的条款,也影响了被调查者的配合。因此,对统计立法还要继续完善。
注:本文为笔者在2003年辽宁省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