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好找,就上研究生,以高文凭来打破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这是很多女大学生往年行之有效的就业策略。然而今年,这一招似乎失灵了。
“如果单位需要我几年内不生孩子,我愿意写一张保证书! ”在经历了数次求职失败后,本市某高校的一位女硕士研究生十分郁闷,不是能力不行,不是专业不好,而是用人单位认为她近两年就会结婚生子。记者在高校的求职大军中发现,很多女研究生求职时都面临着一道“生育”槛。(东方网2009年3月13日)
结婚生子是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但为了就业,女研究生竟然愿意写一张“三年不育” 保证书,这是多尴尬的事情!面对于如此残酷的生活中现实。我们不由得不再次感叹:连女研究生都“屡战屡败”,更何况那些普通女大学生、下岗女工呢?无处不在的就业歧视,何时能休?!
曾几何时,研究生是集学历与知识为一身的高素质人才的象征,是诸多学子梦寐以求的夙愿和各个行业的极其青睐的抢手货。然而令人费解的是,随着“考研热”的日益攀升和 “全职考研”队伍正的不断壮大,“研究生”就莫名其妙地成为了一个极其遭人厌烦的贬义词,而女研究生也由原来的“香香公主”而沦落为了“不得生育” 的“阴阳人”,这究竟是女研究生们自身的悲哀,还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呢?
但凡是有一点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歧视女性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21条、22条中都有明确的关于女性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的条款。对于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歧视的现象,不少的专业人士几乎都发出过 “是对女性人格的亵渎”的愤慨。然而时至如今,女研究生毕业后为了工作而写“不生育保证书”难道就不是对“女性人格的亵渎”吗?而对于大家都祈望以再次“立法”来解决求职中性别歧视问题的观点,笔者似乎并没有大加赞赏的意向。试想,我国的法律还少吗?这些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到底有多少的可操作性?仅凭法律武器来保护女性就业机会平等,究竟有多大的把握?
也许有人认为,笔者可能要将这一切的罪过都嫁祸在企业或者用人单位的头上了,其实未必。试想,一味地指责企业有用处吗?任何一家企业在用人时都会从成本核算的角度来考虑。按照我国现行的学制,硕士毕业约二十五六岁,博士毕业已年近三十,女研究生恰好处于结婚和生子的高峰期。而在目前的国情下,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样,刚招来的女员工,基本还没有为企业做出贡献就要回家生孩子,老板自然不愿意“过早”支付她们的福利。如此,一些企业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干脆将问题扼杀在萌芽阶段,优先雇佣男性,而不愿意聘用女性职工,特别是高龄、高学历的女性,又何错之有?!
既然女研究生本身无错,用人单位似乎也没有太大的过错,那么问题出在哪儿?这份沉甸甸的“不生育保证书”又当如何处理?究竟是谁剥夺了女研究生们生育的权利?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我国的教育体制问题。一是大学盲目括招诱发赶学历的误区热潮;而是招收的研究生太多,使研究生的整体素质降低;三是文理分家的时候,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调,一些文科女生就业形势不乐观,就考研,结果女研究生比男生多,增加了女研究生的就业难度;四是学制问题,女研究生恰好处于结婚和生子的高峰期,即便是女研究生在求职时,自愿写一张“三年不育”保证书,其实也没有几个企业愿意招聘。
其二:市场经济观念问题。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任何的成本投入都是应该获得效益和利润的。而招了女研究生以后,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职员要结婚生子,不仅会影响工作,而且还会导致重新找人来顶替的麻烦。因而,企业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生拒绝女研究生的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其三,社会文明程度问题。很多人士认为出现性别歧视现象是法律的匮乏,但笔者却更多认为是社会文明的问题。设若用工单位能够做到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多讲一些人伦道德的话,“三年不育”保证书是不会出现的。设若那些女研究生能够降下自己高学历的架子,懂得无论干什么样的工作都是光荣的,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话,我想“三年不育”保证书或许也不会出现。为了找一份好点的工作就拿“三年不育”做交换,从某种意义上说又何尝不是自取其辱的“失身”与“失节”呢?
其四: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的法律到目前为止仍然仅仅停留在允许怎么做、不允许怎么做的层面上,而往往当不允许的事情成为普遍现象以后也就“法不治众”了。所以,最切实的办法是对女员工生育给企业适当的经济补贴,这样既能兼顾到女员工和企业双方的利益,也能解决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但这种措施与保障将是又一项新的财政投入,我们的社会能做到吗?
总之笔者认为,“三年不育”保证书的出现决不是偶然现象,也不单单是女研究生们自身的悲哀,而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如何让“三年不育”保证书的事件不再发生,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中国人都应当深思的问题,更是值得政府迫切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最后,笔者也想对企业说上一句:其实,女员工更负责任、成长更快!而且女员工跳槽较少!你只要用心解决她们的一些后顾之忧,他们就会和企业一起成长!
(李吉明2009年3月14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