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合法权益保护的思考



      近年来发生在飞行员身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包括政府领导人、国内外媒体以及普通公民,对于飞行员这个特殊群体而遭遇的一些纠纷,逐渐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而透过这些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的还有很多很多。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飞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取得了显著成就。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也为我国民航运输业的改革和飞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前提。尤其是2005年,民营航空公司进入航空业,激活了这个一直以来处于半军事化管理、国家高度管制的航空市场,打破了中国民航近半个世纪的垄断状态。可以说民营航空公司给我国航空运输业注入了活力,促进了航空业的繁荣,但是,与航空业的繁荣相对的则是一系列问题和现象的出现,例如:飞行员的辞职和跳槽,飞行员集体罢机、返航,飞行员的绝食、静坐,抗议和示威,直至出现飞行员自杀的情况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偶然,都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

      1949年,中国民航局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民航事业发展的新篇章。但由于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民用航空局,受空军指导,因此,我国的民航业一直处于军事化制度的管理模式之下。飞行员也一直属于高收入、社会地位显赫的人群,对于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飞行员并没有自己的劳动合同,而飞行员的调动和流动现象也是非常少的,飞行员的辞职更是微乎其微。但伴随着2005年以来,民营航空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对于飞行员的需求也是日益增加,由于民营航空公司的一些比较优厚的待遇条件,也引起了飞行员队伍的骚动,飞行员流动也逐渐增加。而国有航空公司对于民营航空公司出高价挖走飞行员,也是十分的恐惧,因此,国有航空公司坚决的采取比较极端的手段来阻止飞行员的流动。也许,这些手段的初衷仅仅是为了保持自己公司飞行员队伍的稳定,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但久而久之,却演变成阻碍民航业发展的绊脚石。对于航空公司所采取的一些极端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在飞行员提出辞职时,航空公司往往会开出高额的培训费、管理费以及违约金,其数额之大,可用天价来形容。目前为止,飞行员辞职出现的索赔最高的数字为1257万。正是这些天文数字,使得飞行员对于辞职往往是望而却步,这也恰恰达到了航空公司阻止飞行员流动的目的。

      第二,  航空公司在飞行员依法提出辞职之后,并没有理性、理智的去积极的分析和解决争议,而是穷尽各种手段去干扰司法程序,拖延时间。目前一个飞行员辞职所需要的时间,最短也在12个月左右,在此期间,航空公司甚至给飞行员施加各种压力,使其在经济上陷入困境,甚至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

      第三, 航空公司在面对飞行员辞职的问题时,并没有对公司的管理理念以及劳动关系建立和飞行员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反思,相反,一些地方民航局甚至出台了一些与《劳动法》相对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例如,华北和华东民航局就先后出台了《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和《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对于飞行员的流动比例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法制日报》等一些媒体对于这些办法和细则的出台,均认为有悖于法制精神。但目前这些规定仍然在使用。

      第四,   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是飞行员良好工作环境的重要保障,但航空公司对于飞行员的合法权益肆意践踏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随意移转飞行员的劳动关系、对于飞行员的正常疗养不给予保证、拖欠飞行员的安全奖、不及时足额的缴纳飞行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不依法计算飞行员的工龄等等。当飞行员依法主张权利时,航空公司一般都会矢口否认。

      因此,在航空公司极端的管制措施之下,再加上对于飞行员权益的忽视,使得飞行员辞职、跳槽、集体请病假、罢飞、集体返航甚至自杀等现象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而当这些现象出现之后,航空公司也并没有认真查找原因、改进自己的管理水平、改善飞行员的工作环境,使得恶性循环不断出现,飞行员也必然出现对工作的懈怠,甚至对于公司的不负责。例如,一些飞行员在飞行时冒着危险拉着减速板,来浪费公司的燃油,给航空公司的管理成本带来负面影响。而有一些飞行员则由于个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工作环境压力过大等原因而精神失常。而航空公司管理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成为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劳资纠纷的一个更为直接的导火索: 

       首先,飞行员在提出辞职后,虽然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航空公司往往依据其强势地位对于法律规定和判决视而不见,拒绝执行,不仅仅是故意拖延司法程序,更是打着“天价索赔”的王牌,使得飞行员的辞职变得漫长,增加了飞行员辞职的经济成本,这其中也包括飞行员因此而遭受的一些机会损失,飞行员的劳动、生活权利得不到保障。 

       其次,航空公司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很少按照《工会法》对于工会组织进行完善,对于关系到飞行员切身利益的各种规定,也很少通过充分讨论、听取飞行员的意见之后而决定执行,使得飞行员的主人翁意识并没有得到激发和调动。飞行员高中作业而给身体带来的各种损伤是常人无法想象的,而航空公司及其工会组织对于高空辐射给其身体健康和寿命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心和重视。航空公司对于经济效益和飞行员流动的管理给予的关注远远超过了飞行员工作环境的改善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这也使得飞行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 

       第三,对于飞行员的思想意识甚至宗教自由不予以尊重,给其造成无形的精神压力。例如有的航空公司由于公司领导的个人信仰,而在飞机驾驶舱内贴上佛像 ,甚至在飞行员的登机牌、工作证的挂带上,印有佛经。更为荒谬的是,仅仅因为航空公司领导的个人喜好,便请喇嘛在公司办公地点诵经。无独有偶,还有一些公司,仅仅因为飞行员与空乘人员的私人恩怨,就可以按照非正规程序而予以吊销执照,使得优秀飞行员停飞长达10年之久。更有甚者,一些航空公司把自己的员工列入“黑名单”,拒绝其搭乘自己公司的航班,散步其为恐怖分子的言论,严重侵犯其人格权。 

      第四,对于职工的福利开空头支票,不予兑现。某航空公司在录用飞行员时给出解决家属户口问题的承诺,而在飞行员工作数年之后,航空公司一直未能兑现自己的承诺,使得飞行员与家属一直两地分居,而在此飞行员提出辞职之时,航空公司依然对其进行阻止。更为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航空公司为了“杀一儆百”,竟然到公安局报案,对辞职飞行员进行通缉。 

      综上所述,航空公司种种的行径,均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相违背的。航空公司对于飞行员的劳动、生活以及身体等各方面权利的忽视,使得这些天之骄子不能安心于飞行工作,不可否认,这也成为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安全隐患。飞行员工作环境的不断恶化,以及飞行员所背负的巨大压力,反应出的问题是不容我们掉以轻心的。追根溯源,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之所以愈演愈烈,得不到缓解,主要是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 航空界对于飞行员的保护从法律层面来说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我国的《航空法》已经长达10年之久未修订过,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目前航空业的法律体系由1部法律、29部国务院行政法规、111部民航局规章所形成,而在航空法律体系上存在的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即为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的缓慢,与飞行员劳动生活相关的规定至今空缺。我曾经于两会期间请政协委员黄河委员长提交了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的议案,提出我国至今没有《飞行员条例》的状况已经严重滞后于航空业的迅猛发展,落后于全社会对劳动者保护的步伐,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急需依照以人为本基本原则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行员条例》。

      第二,航空公司存在严重的行政思维模式,对于法律、法规的落实并不坚决。由于航空公司依然可以借助行政权力来限制飞行员的自由流动,因此相对于飞行员来说,航空公司依然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航空公司对于飞行员作为劳动者所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而置之不理,甚至剥夺了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劳动和选择劳动岗位的权利。

      第三,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资纠纷,没有被纳入正常的法律途径。航空公司并没有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仅仅依靠坚决制止飞行员流动,以“堵”为主的最原始的方式“自欺欺人”。飞行员的流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航空公司应该面对现实,采取沟通、疏导的方法,真正有效且合理的解决与飞行员的各种纠纷。

      第四,当前航空公司缺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能纵观全局,局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狭隘管理模式,致使各种纠纷不断重复出现。

      以上种种问题的解决,需要航空业内从上至下、由里至外的有序整治,从而提高航空业的企业形象和服务质量,增加其内在凝聚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航空业有一个新的提升空间,更好的适应当前和未来航空市场的需要以及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也才能真正的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吻合。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之下,我们更应该把这种逆境当作一种契机,在航空业重组的同时,更应该关注航空公司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管理理念的转变,真正的实现航空市场资源的优化组合,以期待在金融危机过后,中国的民航能够以更加崭新的面貌来应对不断变化的世界民航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