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五个严禁》可有操作性?


 

公安部党委日前就插手案件查办、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违规问题作出了规定,出台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凡违反该规定的领导干部,视情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原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措施。查实后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并非首次出台“五个严禁”,2003年前就曾出台过类似规定。从内容来看,先前公安部的规定侧重于查办案件本身,而近日的规定则侧重作风尤其是经济问题。

  2009版“五个严禁”
  
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严禁违规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安部出台的五项禁令固然好,对于整顿公安部门工作作风,树立公安形象能起到一定作用。但笔者认为这五项禁令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 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各级纪委每年都出台关于领导干部不得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文件,但社会上各种有价证券等依然畅销,各级领导干部依然不同程度地收受,又有哪个领导因为收受有价证券而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呢?只有该领导违法案件暴露,他所收受的有价证券等才作为他的一项非法所得。再说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等,原本就是在私下里进行,只要事情不暴露,是你知我知的事,谁又知道呢?中国人的为官之道是不告不理。就是领导干部私下收了现金、有价证券等,组织上又怎能知道?另外,收受多少才追究责任呢?假如单笔现金、有价证券等金额没有达到法律起诉限,是算人情还是算受贿?如果是算人情,那两个、三个、四个以后累计还能算人情吗?所以公安部的这条禁令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多少金额视为违规,由此笔者认为公安部的这条禁令与各级纪委出台的文件一样,是纸老虎,不起作用的。
 
另外“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这条规定也有空子可钻。你不是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吗?那么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在8小时以外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就行了吗?穿便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又有谁知道呢?其实企事业单位、个人之所以要接待公安领导干部,是因为公安是个特权部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安部的五项禁令不仅操作性不强,而且还漏洞百出。试问,一级组织或一个部门出台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与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给别人看的制度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