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乙十六饭桌上的讨论,曹老师的话题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底线要求和锁定期,一直延续到德隆系,其实都聚焦到“公司治理”这个主题上。
最近郎咸平的《公司的秘密》一书,将他从一个“哗众取宠“的布道者,变脸成为一个“忧郁”的研究者。书中透露:实证研究表明亚洲和欧洲类似,无论是金字塔式控股结构,还是交叉控股结构,上市银行由家族控股的局面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亚洲的控股比例更大,因而控制力度更强。在亚洲,家族更易利用其控制的银行为关联企业融资,形成所谓“滥借狂借”的局面。朗氏给出的解释却是:亚洲缺乏法治环境下的“信托责任”,而欧洲的传统是来源于严刑厉法,加上来源于教会委托德高望重的经理人管理教会资产的“上帝之托”的道德约束。后来这种“信托责任”由于教会的腐败和资产阶级的产生,更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冲击(我的补充:列宁主义的暴力威胁),欧洲的统治者不得不运用法治,强制确保更广义的“信托责任”得以实施,即大小股东、债权人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亚洲则不同,以菲律宾为例,Lucio Tan家族通过控制国家银行,为自己的企业融资,而不管其他股东的利益,在金融危机时,这种情形达到极致,东南亚国家每个公民都要为此埋单;在日本,企业向集团内关联银行的融资成本高于公开发债。
朗氏还指出,实证研究发现欧洲的杠杆收购,由于债务压力,管理层趋向于更加勤勉尽责,通过实现业绩成长而尽快还债;但研究同时发现,本次的私有化后平均5年,通常要二次上市,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和企业对银行负债都较上市前都得到提高;他接着指出,亚洲的债务人抢劫债权人应在合理假设之中,原因不仅是“信托责任”缺乏,而且是国有银行的状况,他例举了92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表明只有8个国家和地区没有国有银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前十大商业银行国有股权比例居前的国家,该比例都不低,美洲的哥斯达黎加90%,乌拉圭70%;非洲的阿尔及利亚100%,坦桑尼亚90%;欧洲的希腊78%,冰岛72%;亚洲的阿富汗100%,孟加拉90%;中东的伊朗100%,叙利亚100%。研究表明,银行国有股权的高比例与低效率、贫穷和腐败存在对应关系(还不能定义为因果关系),所以不得不推进国有银行的改革,但最难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遇到抢劫时,国家作为债权人很难作出抗拒性的反应,所以部分国有股权出让给缺乏信托责任的机构和个人时,其结果只能是负面的。当然,加强监管是个必然的选择,但通过分业监管、限制混业经营和限制业务范围,不但无效率,而且经验证明是失败的。朗氏没有提及美国式的监管被金融危机验证为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他引用的研究结果,得出的判断是:到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国有银行改革没有成功的前例,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的一般性计划,并无胜算。朗氏没有提及美国的银行国有化的对改革教条的颠覆性,但他认为在缺乏法制化信托责任和银行高度国用化的具体国情下,象德隆系和新希望系那样的企业或家族,很难借到钱,也不敢借钱给别人,收购银行并使之成为自己的“提款机”是不可避免的。昨晚席间,曹老师给王老师打了个比方,德隆是希望能够用较少的锅盖去压住较多的锅,但如果锅同时沸腾,肯定是捣腾不过来的。大概这就是“大道至简”。
企业或家族为什么要控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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