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问责更重要


 

严肃问责更重要
“法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涉案关系人和接受上述人员吃请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18日,省高院向社会公布包括上述内容的《“七个严禁”及处理规定》,设置七条“高压线”,确保审判、执行权的规范运行,确保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19日四川日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3/19/content_11035065.htm
为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不少地方、部门都相继颁布禁令,严肃法纪,这种顺民心、合民意之举无疑值得赞赏。不过,笔者同时觉得,一些“规矩”、“禁令”固然必不可少,对违犯制度、规章者严肃追究责任显得更为重要。
纵观林林总总的禁令,不少都是现行法规、制度、纪律等已有明文规定的,只是执行不尽如人意,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甚至还比较突出,才不得不出台“禁令”加以重申。四川高院的七条禁令如此,两天前公安部党委出台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同样也不例外。
事实上,如今我们缺少的并不是制度、规章,有些规定得还相当具体,可是往往由于对违规者追究责任的力度不够,使得一些好的制度难以得到好的贯彻执行,成为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摆设,从而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强调“严禁”无非就是强调严肃性。
因此,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违令必究、究责必严,更应成为我们的着力点。缺少了责任追究上的严肃性,否则,无论有出台多少禁令,规定得有多严格,也无论重申多少遍,同样会与一般规定没什么两样。
而且,一旦禁令过多、过滥,势必会削弱法律法规及制度、规章的权威,有悖法治原则;由于禁令不可能面面俱到,也容易人为地造成法制、纪律误区:难道那些禁令没有提到的就可以不执行或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