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资本利得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存在于资本市场的巨大利差(俗称资本利得)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这些巨大的资本利得要不要征税,以及如何征税?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税 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

 

  一、为什么要开征资本利得税

所谓资本利得,区别于资本收益,是指投资人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买卖价差而取得的收益。对这种收益所征收的税,则称之为资本利得税。对于这种收益应不应该征税,在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是肯定的、明确的征收的。但是在国内,对此问题一直以来却是争议颇多。如果纯粹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对资本利得进行课税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的投资者对资本利得税向来是非常敏感的,1994年底曾经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换言之。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开征资本利得税肯定存在较大的阻力。表现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自然产物,而是先行一步,被赋予了推动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转型的历史重任。因而,对证券市场的一切政策措施都必须为这一政策服务,服从这一前提的约束,这一指导思想直到今天也没有什么改变。这便是为什么国家在股市发展的初期便制定了为鼓励股票投资者而对其股票转让所得(即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目的,并且这一规定至今仍在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改制的不彻底,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业绩平平,且回报率较低,甚至投资人长期无回报(如000536闽东,从1996年到今,已经连续十二年没有分红,当然,闽东不分红也有其苦衷,那就是这些年来,它几乎一直都在亏损的泥潭里挣扎。可气是有些公司,年年盈利却总是不分红,但是配股增发的圈钱却一次都不落)。看看我国那些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报),经常是一句话“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的需要,本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就把广大的中小股民给打发了。近年来在管理层的努力下,这一现象虽然有所改善,但是,还远远不够,比如说管理层要求盈利的公司必须向股东分红,并且将它与公司的再融资的审批挂钩。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些公司就来个,每10 股派现0.1元,打发叫花子也不止这一点。投资者在不可能通过持有证券而获得应有的收益情况下,通过股票的买卖来获取资本回报就成为其唯一的选择了。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股市的年换手率高居世界之首的最重要的原因了。据国泰君安的研究,中国股市1993——2006年,中国股市的平均年换手率为483%,其中2006年为上海555.74%,深圳为671.34%。在成熟的市场中,这一比率一般仅在10%——20%之间。其结果是:股市的剧烈波动,不是暴涨,就是暴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开征资本利得税,很有可能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机资本要想获得同样的收益率,有可能选择更加投机的手段,从而加剧股市的波动。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资本利得缺乏必要的税收调节与管理手段,同样也不利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而且征收资本利得税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市上分配不公的矛盾。如一、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利益差距;不同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一般中小投资者)之间巨大的收益差距等;同时也可为国家财政增加一笔不菲的财政收入(有专家估测,近年仅一级市场上面,每年的利润不低于1000亿元,而且基本上没有一点风险的)。与人们的劳动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酬等相类似,从事股票等证券投资所取得的证券给差收入,理所当然的应该纳入征税的范围,这也是公平社会分配的要求。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结构的不断完善,以及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日趋理性化和税收征管水平、征管手段等的不断提高和完善,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已是大势所趋。而且,目前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技术条件也已经充分具备。表现在:

首先,目前上海与深圳两个交易所几乎已经成了我国公开进行证券交易的唯一场所,且两大交易所所交易的全部证券都已经实现了中央登记存管与集中清算的制度,每一位投资者的明细交易数据均由系统统一集中管理,这为详细计算每一位投资者证券买卖价差收益(或亏损)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与保障,而且方便、快捷、准确安全。

其次,上海与深圳两个交易所均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交易保证金管理系统。目前,上海交易所已经实行了全面的指定交易制度,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实行了指定交易和证券转托管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使得每一个投资者的资金存取都置于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商)的监控管理之下。因此,如果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话,可以由交易所电脑主机在规定的时间自动进行计算,计算出的资本利得税则由结算系统自动进行扣款,并直接上缴给税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可以说,如果开征这一税的话,其征税成本将是非常之低的。

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原则

既然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已经成熟,那么对资本利得如何课税,才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现状?笔者以为,对资本利得课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轻税原则

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状况,我们以为对资本利得课税应该实行轻税的政策。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二方面的考虑:一是利用税收政策,通过利益的驱动,引导大量的民间资金流向证券市场,从而扶持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是相反。这既是稳定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需要,也是普通的中国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成果的需要;二是出于对风险投资进行鼓励的需要。通过证券市场上的证券的出售和转让,可以对现有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国有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战略调整以及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对新兴的产业进行投资,一般说来,其预期的收益是较高的(甚至可能获得暴利),但其风险也是相当大的。因此,如果没有政府在税收上的优惠与支持,将可能会使众多的投资者在可能的风险面前而踌躇不前。

(二)对资本利得课税应当坚持普遍征收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市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股票、国债、基金儿其他各种债券都是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品种,按照税收的普遍性与公平性的要求,它们应该都是税收调节的对象。但是,证券市场又是复杂多变的,各个品种在证券市场上的活跃程度、交易量的大小等等各不相同,在税收调节上也有所区别。考虑到股票和国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特殊地位及其在国民经济的特殊影响力,是我国证券市场优先扶持和重点发展的对象,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问题上,应该给予适当的照顾。

(三)对资本利得课税应当坚持鼓励长期投资和再投资的原则

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性很大的投资,证券市场上的长期投资更是如此,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应区别对待长期与短期资本利得,实行差别的税收政策。长期资本利得可以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者给予长期投资者给予一定的优惠,比如,对于长期资本利得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其余部分则并入普通所得征税。同时,为了鼓励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即将分红所得再用于投资),对其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其资本利得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以考虑减征或者免征资本利得税。从而起到鼓励长期投资和再投资的作用,也可以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出现现在暴涨暴跌的现象。

(四)对资本利得进行指数化处理的原则

受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的影响,对股份公司的投资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会自然增值,但是这只是名义上的增值,这种名义所得并不是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对于这种名义所得课税,是不尽公允的。因此,在对资本利得进行课税时,应对资本利得进行指数化处理,以减少物价变动带来的影响。

三、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一些设想

资本利得税是以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为课税对象,它的理论基础是资产的转让和资产的增值,其纳税义务人为所有取得证券交易级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为该投资者卖出有价证券时所获得的实际收入额,减去投资者买入该种有价证券时的实际支付额的差额;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不宜太高,以免对投资的投资行为产生负面的影响和投资行为的异化。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应该将个人资本利得与企业(单位)资本利得分开征收。一般的做法是:将个人的资本利得与其一般所得区分开来,对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也可以采用按个人所得税率减档征收的方法。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者,对持有期限在1年(含1 年)以内的短期投资的资本利得,按累进税率征税,以充分抑制投机炒作行为;而对持有期在1年以上的长期资本利得则给予一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包括按较低的税率、给予一定的免征额等。而对于企业(单位)的资本利得则一律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予以征收。另外,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的特点,应该给予投资者可抵补的税收优惠,即允许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先行抵补一定时期内(如一年或者二年内)的资本损失,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具体征收时可以以个人和企业在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为单位,一月一核算,一季一交纳,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证券交易部门实行源泉扣缴。

另外,考虑不增加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在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同时,应该废除现行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