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500元,相当于街头市民的一次“小摩擦”。人大常委打人事件只是由公安部门的单方处理,忽略了打人者作为人大常委的特殊身份。诚然,人大代表有特殊的身份保护权,但宪法绝没有给人大代表随便打人的特权,法律更没有对人大代表个人行为有什么特别的宽容和免责。公安机关对人大常委打人固然要按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处以罚款,但人大也应按照人大代表起码的道德水准、法治意识以及此事的负面影响对其进行处理。否则,人大常委打了人,影响恶劣,仍端坐在庄严的主席台上,能让人信服吗?
还要看到,轻处500元,可能与打人者的企业家身份有密切关系。据介绍,嵊州市人大共18个常委,其中9个是兼职常委,杜仁尧是兼职常委。“他们都是三界镇人,没发生冲突前关系不错。都是搞企业的,一个在上海发展,但对家乡慈善事业贡献很大;一个是本地纳税大户,对经济发展贡献很大。”近些年,时常看到“霸道老板”与“打人代表”合为一身的影子。轻处打人常委,意味着对某些霸道者的纵容,同时也折射出一种媚富心态。
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一次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打人常委”的“拳头贬值”意味着本来一次人大代表打人对公众和社会的伤害要比无数次普通打人事件大若干倍,而轻处更放大这样的伤害,不仅玷污了人大代表这样一个光荣称谓,而且可能使老百姓对社会规则失去公信力,对法律失去敬畏。如此处理效应确实是令人后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