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梗荣死于刑讯逼供


328,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了嫌疑人在公安局内猝死事件的调查情况。检察机关认定,在犯罪嫌疑人徐梗荣做出犯罪供述之后,丹凤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从3138间,对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还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透过上述简练、冷静的措辞,参照尸检报告,徐梗荣死于刑讯逼供已成事实。问题是公安方面为何要进行刑讯逼供?无非徐梗荣与与案件被害人彭莉娜关系特殊,徐梗荣便成了最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当徐梗荣认罪之后,这些民警就要从徐口中找到证据,无奈徐不能或无法提供,而公安民警又不愿放弃来之不易的战果,只好出此下策——刑讯逼供,没成想这一刑讯逼供却逼出了人命。

其实,透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我们的公安民警执行还是有罪推理那一套。只要公安民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会与之斗智、斗勇,与之打疲劳战,真正的罪犯(初犯或意识薄弱者)由于受不了折磨,就会和盘供认犯罪事实与经过,证据自然也就有了。可是,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是真正的罪犯,又由于受不了折磨,虽然他也会自招犯罪,但他无法供出犯罪经过和提供犯罪证据,这样往往就会发生以上悲剧或发生冤假错案。从这方面分析,有罪推理就是实施刑讯逼供的前提。

在法律上奉行的是无罪推理,也就是在没有证据之前、在法院判决之前,我们推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期间,我们的公安民警就要通过各种侦查手段去寻找证据,包括审讯犯罪嫌疑人,但是绝对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在派出所还是在公安机关都不应受到体罚,就是犯人也有人身权利,也不能无故受到体罚。

无罪推理实施了多年,可是有罪推理在公安机关依然盛行。徐梗荣就是死于有罪推理、死于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