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纠正:难于公检法报假


  国家法律法规不是不健全,那为何上访人不断涌向北京、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申诉还被地方劫访或定为“无理访”?无理上访的有没有?有,但是占上访人比例相当低。说起来上访大多是执法机关和人员不依法办案引发。法院要么不立案,如果立上案一拖几年不审理。监督机关监督不到位,大多想做老好人,老百姓不上访还有什么办法!否则,等到什么时候才有人过问处理?国家法律条款有明确规定,可是在地方不好使,国家的法律不如地方的土政策,你回家耐心等候通知吧!这些执法人员口口声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遇到具体案件为什么就不能依法处理呢?黑龙江省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至今已上访申诉6年。平民百姓没权没钱、有理有据、要讨公道何其难!古语说‘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对被害人家属讲是“上访申诉难,难在不依法办案还报假案”!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发生一起暴力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司机冯伟被张明、吕长海、郑海洋等几名歹徒抢劫后无辜杀害,身中19刀,身体多处刀伤达要害,惨不忍睹。此案案发前七日,司机张殿军现金及出租车被抢劫。同一抢劫团伙选择同一辖区作案,罪犯为何如此猖狂?围绕着办案人员延误抓捕、隐匿、毁灭证据、取保违规、遗漏罪犯不追、不究,任意改变罪犯罪名,导致重罪轻判,一场历时6年的错案拖延至今。

    此案的导火索:海伦市纪检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系“12.3”团伙抢劫杀人案杀人犯张明、郑海洋亲属,包庇罪犯张立文的亲舅舅),在“12.3”案发当晚,苏凤铭即给海伦市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高祥友打电话说情,张立文、郑海洋在“12.3”案发后被海伦市公安局刑拘,通过苏凤铭的干预、活动,两罪犯先后被放出。  

    2003年12月4日晚,罪犯张明被海伦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刑拘。由于7天在同一地点发生系列团伙抢劫出租车并杀人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刑拘一个月。2004年1月7日被以“抢劫杀人”罪批捕。注:抢劫是因为11月26日晚抢劫张殿军,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被海伦公安局刑侦局长高祥友违法办案、将案件定性为“伤害致死”,故称“抢劫杀人”。2004年2月22日,海伦市公安局为参与两次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主犯张明后补伤痕检验报告,将罪犯张明自残的两处轻微伤鉴定为外伤所致。2月26日海伦公安局技术科长张恒彦接受罪犯张明父母的买命钱(有其亲属的录音为证)不惜公安紧张的办案经费,花掉近三千元,将罪犯张明拉到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做精神病鉴定。鉴定人员见到罪犯张明后,义正言辞地质问海伦公安局办案人贺键:说你们咋搞的?这样的人也拉来做精神病鉴定?办案人贺键被质问的无言对答,竟狡辩说:杀人犯家有钱,要求做......

    2003年12月5日吕长海投案自首、交待参与两次抢劫不承认动手杀害冯伟、承认窝赃冯伟手机和钱、同时交待11月26日晚抢劫的车藏在绥棱修理部等犯罪事实。当日被以抢劫罪被刑拘。2004年1月7日,罪犯吕长海被海伦检察院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卷内改为“窝藏赃物”罪,当时康有志检察长只是想将吕长海的“抢劫杀人”重罪摘除,将事实改为“窝藏赃物”即窝赃冯伟手机和钱。没想到后来竟将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一案统统摘除!将吕长海参与12.3案抢劫杀人的投案自首笔录被海伦公检机关更改后将于1月15日海检院枉法撤销强制措施,1月18日将吕长海违规取保!

    在被害人家属掌握大量证据的控告下,绥化市政法委挂牌督办此案,专案组先后将被海伦公检机关违规取保的抢劫两次出租车并杀人的同案犯吕长海和张立文再度抓捕归案,由于绥化专案组后期抵不住人际关系网的羁绊,将吕长海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再次摘除。将吕长海罪行定为是因为11.26抢劫案。 将案发两年的现场车、人录像带及尸检录像带隐匿; 将杀人犯搜冯伟衣兜时留下的血迹指纹隐匿;罪犯通话单及杀人凶器等重要证据隐匿,导致案件没有查实。

    张立文被抓后,其舅舅苏凤铭找到当时专案组负责人,想在公安环节将外甥张立文无罪释放,由于被害人家属发现张立文另一位亲戚与专案组人员有瓜葛这一线索,未能如愿,苏凤铭心有不甘,继续在绥化市检察院活动,妄图打通关节,又未得逞。当案件公诉到绥化市中院后,张立文媳妇又拿六万给苏凤铭行贿绥化中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注:由于绥化中院爆发腐败窝案,杨国权及10多名法官被双规、至今没有起诉),罪犯张立文未经判决既被苏凤铭保释出去。

    绥化市中院在审理“12.3”案过程中,由于庭长杨国权收受张立文贿赂、枉法裁判,导致“12.3”团伙抢劫杀人案中罪大恶极的、应数罪并罚的包庇罪、毁灭证据罪、转移赃物罪犯张立文重罪获轻判,判三缓五。12.3同案犯吕长海同时被杨国权利用职权、将绥检院起诉的“抢劫罪”无任何理由改为“转移赃物罪”!重罪轻判两年,遗漏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杨国权在此案存在一系列严重枉法裁判的事实,判决后绥检院竟然没有依法抗诉!

   “12.3”案在当地造成极大影响,法官不顾及百姓的民怨,却帮助罪犯擅自改变罪名,一审时,法官利用权力把检察机关公诉罪犯吕长海的“抢劫”罪名,在判决时改为“转移赃物”,罪犯吕长海车下“望风”,更改为“尿尿”。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时,法官的技艺更上一层楼,把一审判决中车下“尿尿”改成了“上厕所”。

   当接到此裁定后,被害人家属愤怒的无以言表,许多群众得知后说:“黑省法官判案水平真高,他们替罪犯找托词,想的太周到了,太有想象力了!真不知吕长海的尿在何方?是公检法哪家办案人提取的?案卷中吕犯都交待是在车下站着“望风”,而庭长杨国权主观臆断、竟然替罪犯想到半夜三在“尿尿”;省高院不依法开庭审理,不顾被害人家属的申诉请求,对下级院明显的枉法裁判非但不改判,竟然又把“尿尿”改成“上厕所”!法官这样亵渎法律实乃公权力乱用,判案不以事实为依据,违背法律规定。

    此案发生后,黑龙江省政法委纪检书记、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巡视组多次督办。省公安厅督察、刑侦、纪检复查至今没给结论。公安部于2006年8月督办省厅刑警总队督办科,均无结果;省检察院2005年6月启动刑事申诉程序,2006年11月查处批捕两名包庇罪犯,包庇两次抢劫并杀人的张丙恒于07年1月被抓,仅判刑一年;另一罪犯郑会明由于行贿公安办案人,后伙同儿子郑海洋(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被海伦公安隐匿)外逃。

    在中央政法委第二次督办下,外逃一年半的罪犯郑会明才给抓捕,被判三年。据其直系亲属说:郑家哥兄弟之间为郑会明被判三年还大动干戈,原因是郑会明当时通过哥哥给办案人送礼10万元,以为不再抓了,由于中央政法委督办,郑不但被抓而且比张丙恒判的刑期长,所以想要回送的10万元。

    团伙成员吕长海03年11月26日晚抢劫张殿军出租车因为被12.3案被害人姐姐追诉才判两年徒刑。吕长海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至今未受到相应处罚。被害人家属一直在追诉控告吕长海参与杀害冯伟的罪行。

    通过“12.3”案部分案卷,清晰反映当地司法腐败相当严重,办案人员存在严重渎职、毁证、报假,欺上瞒下、颠倒黑白,任意歪曲捏造事实。特别是海伦市公安局、检察院负责此案的人员,以权压法、败坏党风,上级督办案件时,搞腐败人际关系网及部门保护,至今不予纠正。中央政法委2007、2008年两次督办,可是办案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一直不追究,继续隐瞒报假说结案。期间,被害人姐姐两次被定为“无理访”!实施迫害。

    经办“12.3”案的个别执法人员,他们对人民的生命麻木不仁,无视法律程序,故意拖延办案,涉案线索不去侦查,严重渎职,办案人主观臆断、导致错案、假案发生。对于这些枉法渎职人员,党纪国法如果不追究他们责任行吗?如不追究、不严加惩罚这些害群之马,百姓如何安居乐业,社会和谐从何谈起?人民群众将人人自危。

   知错不改,还打击迫害。绥化、海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办案单位,对被害人家属态度粗暴、蛮横、刁难,还以“无理访”压制被害人家属上访申冤,侵害了被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的法律秩序,更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

 

 

 

   “12.3”团伙抢劫杀人案是中央政法委两次督办案件,由于腐败人际关系网的人为干扰和从中作梗,案件事实真相被继续隐瞒,只有上级领导亲自阅卷,严查渎职人员,此案才可能重见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