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在全国国土管理系统“征求意见”,最受人们关注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先表述的“无偿自动续期”。 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均猜测,此一微妙变化,为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预留了明显的操作空间。一时间,网上有关住宅房满70年后是否需要再交一笔费用,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争论也是僵持不下。
有意思的是,这种争论也惊动了国土资源部。该部某官员表示,“自动续期”规定何时出台还没有明确说法,而“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续期”的表述,更非预示着国家将出台“自动续期”的相关规定。这名负责人称,“有偿”只是专家的推测,这种推测是不负责任的。
目前有一些人按照习惯性思维去推测,“有偿续期”就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同类土地的价格,由业主一次性付出资金来购买后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这是不切合实际的想法,也没有任何可操作性。这样的一次性购买,会令很多业主不堪重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有偿续期”那是肯定的。无论国土资源部的官员如何遮遮掩掩。因为以科学、合理的方式来“有偿续期”,不但能够为国家财政积累建设资金,还能解决业主拥有房产资源应承担相应义务的问题。此外,“有偿续期”也更能彰显公平。
其实,大家所说的“70年土地使用权”,那只是一个最高的年限。而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土地使用权都没有70年。就笔者所在的城市而言,除前几年挂牌出让的一个超大盘拥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在近几年拍卖的土地均是50年土地使用权。从网上看,还有一些地方出让的土地是40年甚至更少年限的土地使用权。那么,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业主,所购房屋中的土地价款应该更多,当初购房成本更高。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实行无偿续期,对于那些拥有更长年限土地使用权的业主来说,就显得不够公平。
如何让土地使用权到期有偿续期?笔者建议和炒得沸沸扬扬的所谓“物业税”实行“一揽子”解决,这样既可以解决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也更符合《物业法》的相关规定。
大家知道,党的“十六大”曾提出过“适时开征物业税”。可随着“十六大”以后中国房地产价格的不断飙升,和西方相同概念的物业税已经失去了开征的可能,笔者曾于2007年就此写下了《开征物业税的前提:让地方政府休克》、《
可无论怎么说,未来是叫“房地产税”也好,叫“物业税”也罢,都不可能是原先的“物业税”概念了。土地出让金不可能包含其中,甚至土地增值税还得照样在商品房建设环节征收。
如果未来真的开征了物业税,目的也只是为了积累财政资金和限制业主过多占用社会资源,让房地产拥有人为自己占用社会资源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其计征的依据应该是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升值情况进行征税。笔者倒是认为,只需要将目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并稍加修改即可达到这样的目的。
将未来的物业税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续期”实施“一揽子”解决,具体来说就是仅对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屋征税,未到期的房产,可以继续执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实行免征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先到期的先缴税,后到期的后缴税,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平。此外,“有偿续期”应该实行逐年缴纳的方式,以减轻房屋持有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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