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与中国股市建设


平安巨额融资引发股市暴跌的行为,曾引发了无数人的思考,关于该公司重企业利益轻社会责任,保护大股东利益、侵吞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的怦击也不绝于耳。公司董事长马明哲仅以一句“中国平安的信息披露已经很透明了”为由,将一切追问拒之门外。

近日又有消息称其巨额融资计划将重新启动,令人惊诧之余,也必须思考:或许,与其追问平安,要个说法,不如从体制上立法,监督其必须给个说法,更为实际。

在证券领域, “有罪推定” 也许比“无罪推定”,更能促进行业的长期发展。

“有罪推定”与中国股市建设

    /徐策

来自美国对证券行业监管的启示

1720年,英国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缺乏监管的股市中,机构投资者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横行,最终股市崩盘。英国人的办法是停止股市,这一停止,持续了150余年。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由于缺乏管制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导致了美国1929年证券市场的崩溃。这些问题以及随之产生的崩溃是引起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并导致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经济的瘫痪。

然而,美国一位伟大的总统罗斯福并没有采取停止股市的做法,从这次惨痛的经历中,人们领悟到证券的买卖必须要有实质性的管制,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成立证监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ttee),并选取了当时从事机构投资进行内幕交易最为猖獗的三个人肯尼迪、道格拉斯、兰德斯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

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实施监管,规避内幕交易给证券市场带来的损害,他们推出了对于证券交易者的“有罪推定”。比如在某一利好消息出台前所有有利于推高股价的购买行为全部有可能是内幕交易,证监会有权利针对其中的任何个人指控,并有权利令其对其并非是内幕交易进行举证。这不同于举证责任由不易取证的一方转移到相对容易取证的一方,因为后者并没有对当事人作出任何评价,然而前者是要求当事人对于一个否定的评价进行举证,这种举证却是相当困难。

这样一套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使得美国股市取得长足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对于内幕交易望而生畏,为了避免被指控为内幕交易,机构投资者平时忙碌于基本面的分析与股票的估值,以备被指控时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并非是内幕交易,而是基于分析得出的理性投资行为;而买了股票又不能轻易卖出,否则又将面临被指控的风险,因此他们专于长期投资。这也许还是美国个人投资者往往不直接参与股票市场买卖,而是委托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原因。当前,我们所看到的美国股市具有良好的品质和健康的发展态势,投资者偏爱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实质上这一切都是在严刑峻法下逐步内生而成的。正像美国的捐赠和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也正是美国长期以来高额“遗产税”制度下的产物。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

美国证券业之所以取得长期稳定的发展,看似是采取了“有罪推定”这一前提,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而这与一般理解的,现代各主流法系,大多以“无罪推定”取代“有罪推定”这一普遍的认识,好像是相悖的, “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并非是永远不能共生的。

事实上,法律对人和组织进行评价之前向来对人性存在“恶”的假设,否则法律的存在将失去了必要。在具体实施法律时,存在两种方式,即“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按照“贝克尔-施蒂格勒”模型,在满足一切理想条件的情况下,执法体制与执法效率无关,一个好的司法体系,只要有法庭执法就够了,寻求其他的执法方式没有意义。因此,无论是彻底的“无罪推定”,还是纯粹的“有罪推定”均可以导致最高的效率,即如何推定与效率无关。问题是,现实中,理想条件是不具备的,“无罪推定”的意义在于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权益不受损失;“有罪推定”则在现实中使得过多的情况人权没有得到保障,打击面过大。

因此,近代以来,不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无罪推定”似乎是一种广泛的,普适的存在。然而,从法律渊源上看,“三权分立”事实上恰恰是一种对于政府的 “有罪推定”;反垄断法颁布也是对于“垄断厂商”的 “有罪的推断”。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需要假定政府与垄断厂商这样一些组织具有天然侵犯个人利益的动机。在完全竞争的、自由的理想条件下,对每个人的权力和权益都进行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就得到了保护,“无罪推定”应该得到最广泛的最彻底的推行,因为此时所谓公共利益恰恰是所有个体利益之和;然而,现实中存在区别于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所有的个人利益得到保护的结果并不能保证公共利益得到了保护。这种最广泛地和最彻底的推行“无罪推定”的做法,却使得部分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因而,事实上各国对待“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的态度与对待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态度有相似之处。也就是说,“无罪推定”所彰显的对个人的保护是广泛的,普适的;但是仍然存在“有罪推定”发挥作用的领域,加强对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这种对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其长期的根本的目标恰恰还是为了所有国民的利益。

对“中国平安巨额融资”案的反思

近一段时间,以中国平安公布其巨额再融资计划为代表,接连而来的再融资案和有关传闻,使得市场一度发生大跌,对此极度敏感。随之而来的要求监管机关对此严格控制,以防企业借发展之名再融资而行恶意圈钱之实的呼声也渐高。中国平安发出巨额再融资公告,被市场视为造成A股大跌的罪魁祸首。200835中国平安再融资方案获股东会现场表决通过,融资方案为800亿元的增发和约400亿元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股东们坚持认为,中国平安巨额再融资是一种恶意的圈钱行为。某网对接近7万人进行的调查中,92.74%的网友高举反对旗帜。而在和讯网推出的抵制中国平安再融资是否理智的辩论中,74.7%的网友认为应该抵制中国平安再融资。

尽管平安再融资案广受诟病,但必须要明确的是,融资行为属于公司权限之内,要尊重公司的自主决策和市场力量,否则即失去资本市场之应有之义。问题的关键是所有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我们的法律既要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又必须保障公司具有自主决策权力。人类的痛苦莫过于意识中规则与规则在打架。以当前之势,我们的法律以及监管机构似乎处于两难选择,甚至无所适从。其症结在于法律建设滞后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金融行业是支撑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和运行发挥重要作用;金融行业也是一种风险极高的行业,一旦出现问题,对于广大的中小股民甚至国家经济都会带来沉重打击,甚至有时这种打击是不可弥补的。与此同时,我国金融证券行业的发展尚有待完善,相关法律建设仍不够成熟,监管体制还不够严格。着眼于解决目前条件下的我国金融证券行业出现的问题,让个体散户去面对与之力量对比悬殊的公司要个说法,不如从体制上立法,监督其必须给个说法,更为实际。而对于这样具有战略意义,并深系广大公众乃至国家利益的行业,为了保障它健康的发展,尤其在初期应该从严立法和司法。美国证监会的例子给我们带来了很好的启示。

具体到平安巨额融资一案,不论中国平安处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采取了可能影响股民利益的行为,法律就要求它对于其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解释,即实现就以“有罪推定”,使“平安”承担其行为的举证责任。若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还则罢了;若做不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就将获得惩罚。这样一来,股民们不再是散兵游勇,不再势单力孤。他们有了法律的支持和代理下,与“平安”进行交涉,其行为必然受到了合理的约束。同时,从长期来看,对于“平安”着眼于长期发展,着眼于股东权益保障都是大有益处的。

在农业耕种灌溉的时候,首先必须要挖沟渠,然后才能进行灌溉,否则良田将被冲毁,庄家颗粒无收。这是农民兄弟在劳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基本规律。世界上的事物都是相同,道理也自然相同。平安融资一案只是中国股市缺乏坚强法律保障条件下一个案例。事实上,关于机构投资者暗箱操作,做“老鼠仓”一类事件屡见不鲜,且鉴于种种原因屡禁不止,最终不了了之。中国股市的发展,坚决不能再没有法律盾牌,或者法律盾牌不够坚强的条件进行,要让坚强的法律为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