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私有化的思考


关于土地私有化的思考

作者:童英贵    http://www.ccrs.org.cn   2003-4-25 14:19:07   中国农村研究网

在探讨问题以前,先来讲个故事: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浙江某个偏远农村,全村有农户约300户劳动力六、七百人 ,经过数个冬春的苦干,造就了数千亩的松、杉树林。经过七、八年,森林郁郁葱葱、生机勃勃、蓄水土、保生态、美如画。八十年代中期,村民提议将这些林木责任到户经营,结果遭到村、支两委的断然拒绝,理由是,这是集体经济、林木是集体财产,如无上级的明确指示,绝对不能化公为私经营。村民也就没再说什么了。又过了几年,树木已经成材,评估立方数达3-5万方,市值百千万元。村民们对这些山林是看在眼里喜在心里。时至改革开放初期,木材渐俏,村内外办起了木材加工厂数家,大多是集体名义个人承包,有些还叫什么福利厂(不过是逃避税收的手段而已),这些木材厂一般都是有权的或势力强大的人经营。村里一些胆大的人冒着重罚之风险上山盗伐林木,贱卖给这些木材加工厂,或者将木材运出外县销售。经过十余年、树日少、草日多,以至于荒草盛而树零落有碍观瞻。新世纪翌年冬季,这些零落的林木被村里以拍卖的方式卖给邻村一钱姓老板,钱老板砍伐了林木卖了,听说赚了不少。这十多年以来,全村男劳力上山盗伐林木者十之六七,不去盗伐者最多十之三四。其实盗伐林木也是苦力活,半夜三更盗木贱卖换得苦力钱以养家糊口,也不容易。遭罚款者不计其数,因盗伐林木骨折受伤者总有数十人,甚至还有因此而死的二三人,全村因盗伐林木被判徒刑者十余人,这些人就象永州的捕蛇者一样,可悲啊!不盗伐者,更可悲,辛辛苦苦、栽树育林、大功告成,本以为可以坐享成果、永续利用、福及子孙,岂料森林被毁、前功尽弃、生态脆弱、衣食无靠、徒生恶气,也真是悲哀啊!这就是集体森林之悲哀也!
   
集体森林之悲哀一词系本人首创,我对朋友说此,其不以为然曰:此英国公共牧场的悲哀之翻版也,余以为大谬,此中国之集体森林,而非英国之公共牧场也。

   
经济学家常用公共牧场的悲哀或曰公地悲哀来描述因财产权属不清晰带来的恶果。公共牧场的悲哀这一经济学典故可溯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那时,大多数村庄边缘都有一片公共牧场,附近的村民可以在上面自由放牧,如果人们能够理智的利用这块公共牧地,就可以源源不断地取得财富。但是人们为了自己多得一份利益,只知道一味地增加牛只,一味地延长放牧时间,而无人注意牧场的维护和管理,无人愿意节制放牧,结果牧场被毁了,只剩下黄土和砂石,不能再放牧了。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他们在盲目的追求中毁掉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这种群体的无序的行为,使群体的根本利益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此为英国公共牧场的悲哀也。

   
中国的集体森林与英国的公共牧场自有其相同之处。产权不清晰的财产不会得到尊重和珍惜;产权不清晰的财产不会得到尽心的管理;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必然会遭到短期化行为的破坏;森林之集体牧场之公共同样的导致了资源枯竭、生态脆弱、长远利益遭到毁灭性破坏的结局。

   
中国的集体森林和英国的公共牧场区别也是明显的。区别之一,中国森林集体所有,貌似有主,英国之牧场则未界定产权;区别之二,此中国,彼英国也;区别之三,牧场悲剧发生二百年前,而森林悲剧上演 于近二十年,大有长期演下去之可能;区别之四,公共牧场仅为英国草地之小部分,无关英国畜牧生产及生态维护之大局,集体森林遍及中国农村之全境,悲剧长演,则有生态危机、人类灾难之虞也。

从结果看,集体所有权和产权未界定的结果是一样的,是一样的破坏,一样的毁灭;其次,某些经济规律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社会制度发挥作用,而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其三,我们对经济规律的认识是大大的落后了,不及二百年前的英国人,甚至尚不及两千年前孟子无恒产则无恒心的认识水平;其四,集体森林是极其可怕的,它要毁坏我们的环境生态,断送中国农民安居乐业的千年梦想,说它将毁掉整个中华民族或也非危言耸听。
  
农村承包责任制曾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如此改革已是功不可没、可载史册了。但是,实践证明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权的保障非法定化、使农民误将自己的权利当成中央恩典而盼望政策稳定不敢作长期安排的土地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这种无远期保障的土地制度根本就不能适用于如经济林、用材林等中长周期的农业生产。对略有进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应作如是观。

   
朱熔基同志的政府工作报告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十六字方针。不管十六字方针的内涵如何,勿庸讳言,从总体上、从本质上说已经进行完毕的国有中小企业的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私有化的过程。而今私有化浪潮已使县市以下私有企业一统天下。讳言私有化是一种虚伪的不实事求是的理论堕落的表现。如今再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无合理性呢?试问,那么多的城市国有财产都已经改制给了私人,难道对于本来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就不能改制给农民私人吗?中央政府到底是如何考虑的?是留作折算公有经济成分呢?还是成心让农民提心吊胆过日子?朱熔基总理的报告虽也提出一些农民增收减负的措施,但是终究没有提出如土地私有化这样坚决果断的措施来推动农村经济的第二次腾飞,此诚为憾事也。

在已加入WTO 和世界多项人权公约的今天,过分的强调所谓的中国特色而漠视客观规律,实为幼稚愚蠢。 何为农村集体所有?查遍中国法律,竟找不到答案。何其不严肃也!如此关乎亿万农民身家性命的大事,在法律上居然是空白盲区,真是怪事啊!无法可依,如何依法治国?你说到底这些土地算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还是有限公司法人性质?还是什么股份合作制?所谓股份合作又是什么?是不是一种合伙?离开居住的农村可否析产退伙?谁说得清?任何解释都会自相矛盾,谁都解释不了。由吾观之,现有所谓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种人为制造的、产权模糊混乱的、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利于保障农民权利的、保护少数乡村干部特权利益的无任何积极意义的怪胎
    
邓小平同志说改革也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改革就是要改变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江泽民同志指出当前改革的重心在于体制创新。如果我们不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于开拓、敢于创新,而是畏首畏尾、拘泥于传统的过时的错误的结论,那么我们就会有愧时代有愧于人民,就会断送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伟大事业。改革就是否定就是扬弃。承包责任制是对一大二公的否定,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现今在农村生产力徘徊、农业投入不足、农民增收无望、农民减负困难的大背景下,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则是一次更深刻更彻底的扬弃,这样的改革,必将使中国农村焕发生机,农民富裕,山川秀美。而一切立牌坊式或遮羞布式的所谓理论探索都是极其有害的,都是与小平同志一惯倡导的理论路线是背道而驰的。党中央号召大胆创新、锐意改革,落实到农村改革,土地私有化就是最大胆的创新、最锐意的改革、最积极的措施。邓小平同志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大二公带来贫穷,因此它不是社会主义;集体森林也带来贫穷,因此也未必是社会主义。

  
倡导土地私有化就不能怕争鸣,不能怕批评。土地私有化化的理论探索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应无学术风险,厉以宁、张维迎等先生鼓吹产权改革和股份制其本质乃是鼓吹国有企业私有化,最终还是获得高层的认可和支持,本人等探索土地私有化也应作如是观。对土地私有化的探索必须摆脱姓等无谓的争论,否则乱扣帽子会把学术争论导入误区。切不可以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曾是土地私有或某国土地私有化了也不见得百姓安居乐业之类简单的类比来抨击土地私有化有益的观点。

    
土地私有化是与土地公有制之宪法原则相反的学术观点,提出并倡导这种观点旨在引起最高立法当局的注意,并因此改变中国农村的落后面貌。以下列举土地私有化化理由十二条,限于篇幅为避免重复或因道理过于浅显不必说明等原因,对各条理由均不展开论述。

一、 土地私有化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体现;

二、 土地私有化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内在要求;

三、 土地私有化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 土地私有化是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加快城市化建设、实现现代化的需要;

五、 农村土地私有化是党和政府对全国农民的道义责任;

六、 土地私有化是中国农民平等、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障;

七、 土地私有化是社会风气根本好转、实现长治久安的需要;

八、 土地私有化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措施和途径;

九、 中国民众对实行土地私有化已无心理障碍,土地私有化是除乡村干部以外的中国农民的共同心声;

十、 土地私有化是接轨国际、融入世界经济潮流的必要;

十一、 土地私有化在客观上具有天然的反腐败的功效;

十二、 推行土地私有化是党和政府实事求是、追求真理、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如此可以在全社会树立起讲诚信反虚假的良好风尚,可以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道德水准。

以上十二条为土地私有化的充分必要理由。欢迎志同道合者发表更深刻的见解,也欢迎批评或批判。各类文章均请寄本人一份,以期必要时编辑出版一本《土地私有化问题争鸣录》,诸公以为如何?

2003228日(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