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1992年将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中国,我国保险代理人数量的增加可谓是突飞猛进。截至2008年,我国保险代理人已有 210 多万,曾经涉足过保险业的总人数不少于2500万。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营销活动中,有部分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我认为,如此经营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现列举以下几方面。
(一)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均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该条规定授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成为保险代理人的条件。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2006年4月6日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根据以上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与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定代理合同并为其发放《展业证》的,当然此类人员更不能进行展业活动。因此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的展业活动是违反《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保险公司向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发放展业佣金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即使进行了展业活动,促成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但其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领取展业佣金,保险公司如果违反该条规定向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发放了展业佣金,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而如果保险公司为逃避该法律责任向保监会报送虚假报表、文件,就会因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保监会以涉嫌“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而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展业的行为将遭到保监会处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允许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的行为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应正视这一风险,着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不应将获取经营业绩的重点放在允许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这一将带来严重法律后果的经营行为上。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均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该条规定授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成为保险代理人的条件。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2006年4月6日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根据以上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与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定代理合同并为其发放《展业证》的,当然此类人员更不能进行展业活动。因此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的展业活动是违反《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保险公司向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发放展业佣金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即使进行了展业活动,促成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但其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领取展业佣金,保险公司如果违反该条规定向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发放了展业佣金,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而如果保险公司为逃避该法律责任向保监会报送虚假报表、文件,就会因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保监会以涉嫌“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而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展业的行为将遭到保监会处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允许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的行为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应正视这一风险,着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不应将获取经营业绩的重点放在允许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这一将带来严重法律后果的经营行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