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至极!偷窥暗恋人被判强奸罪


据报载,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看过法院的判决,笔者感到可笑之极,感到法院的审判荒唐之极。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犯罪有哪些构成要件呢?法律规定的清清楚楚,可是新都法院对此案却将犯罪的构成要件抛之九霄云外,枉自判决,岂不贻笑大方。

确定犯罪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本案定性为强奸罪,有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却无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也就是说本案从法律上来看,强奸罪不可能成立。

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好理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也就是实施的犯罪行为。

如果仅依靠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就可定罪,那我们大多数男人都可判强奸罪,不判的男人绝大多数也不正常。为啥这样说呢?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只要我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自然成了犯罪主体,男人看到漂亮的美女,一般都有很强的占有欲,这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有了犯罪主体和占有美女的主观方面不就可以定为强奸罪了吗?

况且,李某向民警坦白:“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说的?为什么要说这句话,民警有没有引导或授意?君不见,今年就发生了几起刑讯逼供的案件吗?李梗荣不是承认了奸杀吗?事实情况呢?李梗荣为何死在了公安局,身上又为何伤痕累累?

法院是摆事实讲法律的地方,对案件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纵观本案,李某侵入了刘某的院落,心里有强奸的愿望,可以说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都存在,可是李某对刘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吗?对刘某实施了强迫行为吗?也就是说本案没有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的客体,可是法院却给判出了强奸罪,这不是法官枉自判决又是什么呢?

我们不能怀疑法院法官的素质及其动机,他们可能是为了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可是这用错了地方、用错了方法。法院应该依法判案,依法处治案犯,要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就要顶格处罚强奸幼女的案犯,而不是为无罪之民强加莫虚有的罪名。

法院将未实施强奸犯罪的公民判处强奸罪,意即法院在“强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