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武汉某论坛再次阐述对国家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看法,他认为“经济适用房既没有效益又没有公平”。此前,茅于轼先生还对廉租房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尤其是“廉租房应该没有厕所”的论调,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反感。此前的2008年4月份,茅于轼就曾撰文认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很容易滋生贪污腐败,无助于财富分配合理化。
作为拥有“中国小额贷款之父”美誉的茅于轼,是我最为尊敬的几位有良知的经济学家之一,“帮富人说话,替穷人办事”这种经济学家特立独行的风格令人敬佩。笔者曾拜读过茅老很多篇文章,也是受益匪浅。
可是,茅老也有他的弱点,其“语不惊人死不休”的风格往往也引来众多网友的反对甚至谩骂。
关于“限价房”的建设,我和茅老的观点是一致的。笔者早在两年前撰写的《限价房,无法突破的四大障碍》及近期接受北京《市民》杂志社采访时已经阐明了自己的观点,“限价房”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怪胎,应该坚决反对。
关于廉租房建设,茅老的基本观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那就是标准越高的廉租房,越容易产生腐败。笔者在两年前所写的《建设和谐房地产,再给政府出四招》中,就曾建议廉租房应该建设在单户40平米以下,但应该是厨卫齐全。可国家在此后出台的文件里,却把廉租房的单户面积放宽到了50平米。茅老担心廉租房标准过高会滋生腐败,这也不无道理。但廉租房的标准高低,并不一定因为是否配有卫生间,最大的衡量标准应该还是单户面积的大小。茅老建议建设没有厕所的廉租房,不但不能使资源得到最大的优化,也剥夺了享受廉租房政策那些低收入群体体面地生活的权利。
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茅老反对的理由是“既没有效益又没有公平”、“容易产生腐败”。
茅老的担心虽然也有部分道理,但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所产生的腐败,并不是经济适用房本身的问题,而是和当前社会大气候关系密切,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制度设计有关,尤其是和地方政府对中央文件的执行力出现偏差有关。
按照2007年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单户面积应该控制在60平米以下,而茅老所列产生腐败的经济适用房却搞到了180平米;本来“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一些省直机关的干部却在享受过福利分房后,又反过头来打着“经济适用房”的名义搞“集资建房”;一些经济适用房建在市中心区的交通要道,分配环节不但极易产生权力影响,对于那些在同地段高价购买商品房的老百姓来说当然也显得极不公平。正因为操作中存在着这些问题,腐败也就在所难免了。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瑕疵。如一方面强调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及不得出租等规定,另一方面却规定“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补交一定的土地收益后可上市转让或者取得完全产权”。这就让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户有“包赚不赔”的保证,诱使一些收入不算低的市民也争相抢购经济适用房。
笔者一直建议将经济适用房建设成面向城市“夹心层”的完全周转房,住户永远只能拥有“有限产权” ,反对将经济适用房转变成商品房。因为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本意,只是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并没有鼓励他们投资的初衷。因为只有限制购买者享有房产升值的红利,才会阻碍众多经济条件不是太差的市民参与分割保障性住房这块蛋糕。
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中国多层次、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一环。我在2006年所写的《当前房地产市场如何步入和谐社会》一文中,就曾提出将住宅房的功能明确划分为商品性住宅房与保障性住宅房两种,并促进高档商品房、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四位一体”协调建设,让富人、小康居民、温饱型市民及超低收入家庭,都能得到相应的居住场所,以真正化解高房价引发的社会矛盾,最终让房地产行业步入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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