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建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批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零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3000以下
|
邮政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2: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农林牧渔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500以下
1000以下
|
仓储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房地产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金融企业
|
从业人员数
净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
100以下
5000以下
|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
600以下
2000以下
|
文体、娱乐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200以下
3000以下
|
信息传输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租赁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居民服务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200以下
1000以下
|
其他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说明:
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