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国投资者从原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原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税收优惠以利润所属年限为判定标准。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以上专项税收优惠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既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产业”条件又符合“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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