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0日晚上8时40左右,景德镇市在校学生齐伟在离家五十米的弄堂公厕方便,突然被一歹徒从背后抓住皮带一连刺中十二刀,当场身亡,年仅17岁。
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杀人凶手许镇伍(党员)被抓捕归案,与许有亲属关系的景德镇市下辖浮梁县检查院时任反贪局政委许瑞开和浮梁镇党委委员严银旺开着乡镇轿车多次到办案单位说情,许瑞开和其弟许瑞满及严银旺出面找警方担保许镇伍,并叫许镇伍侄子许国荣拿5万元保释金将许担保出去,一个重大涉嫌杀人凶手被轻易保释出去。
据景德镇市公安局和珠山公安分局工作人员说:1、担保人许瑞开和严银旺是以职务关系担保;2、据珠山分局当时分管刑侦工作的姚文生副局长说:担保人许瑞开和严银旺称犯罪嫌疑人许镇伍是镇人大代表(后经景德镇市公安局调查,许镇伍不是人大代表,很显然,许瑞开和严银旺弄虚作假);3、2003年6月底,珠山分局刑警队张队长说:许镇伍没有作案时间。
此案由于景德镇市珠山公安分局办案人违法法律规定办案,致使案发现场和涉及案件的许多证据遗失、毁灭,被害人齐伟的母亲为此多次上访还被不是属地管理的浮梁县劳教1年!
在上级有关领导的关注下,景德镇市公安局于2004年7月22日接管此案,24日成立专案组。
12月14日,市公安局从浮梁县江村深山坞里将涉嫌杀人凶手许镇伍再次抓获,并在许镇伍曾经躲藏居住的十处住所搜出10几把刀,同时查出许镇伍涉嫌抢劫、敲诈等违法行为,因此对许镇伍劳动教养一年半,现已释放。景德镇市公安局分管局长说:通过6个月查实后认定“不能排除许镇伍作案的可能”。市局办案期间,刑侦支队长说:公安部测谎同样认定凶手是许镇伍。
更为荒唐可笑的是,许镇伍未经选民民主选举,也不知通过什么手段,在2006年5月6日劳教期间,竟然被当地于5月6日“任命”为浮梁镇人大代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此规定,许镇伍理应开除党籍,而许在劳教期间依然保持党员身份!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罚条例》,党员涉嫌犯罪,在劳教之前就应当由乡镇一级党委立即向上一级党委上报批准开除党籍。
笔者在《人大代表选举知识问答》中关于《劳动教养人员有无选举权利?》看到:“根据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其中并没有说明有被选举权。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员以及受拘留处罚、被劳动教养人员等,经选举委员会和有关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以行使选举权,由于我国选举制度未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区分开,从而使上述人员在享有选举权的同时也享有被选举权。在实践中正在服刑和劳教的人没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但从理论上讲,是可以当选的。实际上,如果当选,也无法履行职责。笔者从相关部门了解也没有此先例。
笔者对许镇伍在劳教期间“当选”人大代表有几点疑问:
其一,人大代表的最终选举权利是选区内全体选民,选民是否知道许某除劳教罪名外,还被景德镇市公安局认为有涉嫌杀人嫌疑?按理说,当地公安机关在办案期间多次到许某户籍所在地,当地村委、镇党委、政府和附近村民对许某的案情多少有所了解。关键问题是镇党委、人大是怎么审查代表资格的?选民对此是否知情?
其二,村委推荐,镇党委、人大让许镇伍“当选”人大代表,看重许镇伍的是什么?许镇伍被依法劳教一年半,甚至涉嫌杀人,这些镇党委、人大都清楚,。在明案情的情况下依然提名让许镇伍做人大代表,主要考虑可能是他上面“有人”或者曾经慷慨做过某些“贡献”?
其三,一般而言,即使人大代表由某一级人大组织内部钦定,至少事先也应该通过适当的渠道,让广大选民知晓都有哪些人、他们做过什么、有无不良记录等等。如果村委、镇党委、人大做到了这一点,选民未必会选举这样的“危险”分子。退一步说,当地村委、党委和人大是否存在不把选民或选举当回事,以致许镇伍进去了,被劳教了,依然还“当选”为人大代表!
“身为劳教人员的许镇伍,在劳教期间还被“选上”人大代表,真是太神奇了!笔者觉得此事很新鲜、有轰动效应,同时也感到有些不可思议,不过出现这样的事情,当地选民,也许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举报也没有用,可能也没人敢去举报!”
许镇伍是如何“当选”人大代表,又怎么履行其职责?
网友对此评论说:我们不禁想问,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荒唐的黑色幽默?其根源在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对选民、对社会没有完全公开。
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对选民、对社会而言,意味着选举权的保障,意味着监督权的保障。由于目前选举机制的原因,选民往往不能亲见候选人本人,仅凭简短介绍。故此,选一名像许镇伍这样的被劳教人员和涉嫌杀人的凶手当人大代表就成为可能,而民意也就被掺杂了水分。
同样,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也应以公开人大代表的个人信息为前提。否则,连司法机关都不知道他是人大代表,而选民或选举单位压根不知道所选的代表干了些什么,还监督什么?这就等于变相剥夺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权。
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享受的某些权利,事实上是“有限权利”,是人道主义的权利。有人用完整的公民权这个“筐”去装这个“果”。
诸如,劳教人员的婚姻权、同居权,是由时间、空间限制的,他们享受的是受合法监督、牺牲了部分个人隐私权。虽然说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参加选区选举,谁见过罪犯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当选过人大代表?许镇伍也许只是现实生活中一个特例中的特例。事实上罪犯和劳教人员只享受了选举权,没有享受被选举权,理论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不可分离的,但事实上是分割的。
人民代表是干什么的?简单来说,他就是人民的代言人。人民代表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其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得到保障。
如果一些人大代表能够切实履行起自己的神圣职责,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哪怕投个弃权票,也不至于出现如此荒唐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