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2)


      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预提税,而是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