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黄光裕式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上着手


 

 

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我也一直认为黄光裕在资本市场的财技是从他潮汕同乡、香港金牌壳王、前香港立法会议员詹忠培那里学来的。

国美借壳香港上市公司,事实上早在2003年年初的重组“国美电器”就有实质性的动作,黄先成立了一家“北京鹏润亿福网络技术公司”,然后,国美集团将北京国美的经营性资产、负债和天津、济南、广州、重庆等地共18家子公司全部股权装入“国美电器”,由鹏润亿福网络技术公司持有65%的股份,而黄则直接持有其其余的35%的股权。从事后鹏润亿福网络技术公司将所持有的国美电器的全部股权,出售给黄所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中国鹏润旗下的BVI公司Ocean Town,我们可见上述的65%35%完全是为了规避商务部关于组建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外方股份比例必须控制在65%以下的规定。从黄的这一步运作手法和事后的结果分析,他显然是得到了张玉栋的指点的,(在香港的具体运作我们有理由相信那确乎是詹忠培的功劳,但作为香港人的詹对内地的法律应该还是相对的陌生的。)张玉栋将法律门槛到资本市场的操作手法都一一传授给了黄光裕。更重要的是,这内里牵涉到的审批必须走郭京毅的衙门商务部---郭时任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而张玉栋与郭京毅的关系非一般,他们为北大法律系国际法专业同学,郭京毅毕业后即到外经贸部条法司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2003年外经贸部并入商务部之后,郭京毅仍任条法司副司长,并于20073月升为正司级巡视员。而张玉栋的思峰律师事务所也是于1996年由长城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该事务所此前一直隶属于外经贸部,其中的多名律师更直接来自商务部条法司。

从事后诸葛的角度来看,黄光裕如何能够一次次惊险跃龙门,一直活跃在香港市场,一次次将香港市场的资金腾挪到中国大陆,大概跟这内里有莫大关系。当然从目前黄案所牵扯出来的人来看,这也仅仅只是黄发迹的一个组成部分。2006年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行长牛忠光被拘捕后将与黄光裕勾结贷款13亿元的问题全部交代了,此外还有虚假贷款、资产包内定等等问题就是证明。
  黄光裕案件再一次将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了:那就是我们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他们是否借此机会,与官员勾结,以不正常的手段获得资源,化公权为私权,侵吞国有和人民的资产?更进一步而言,民营企业在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究竟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对于黄光裕和与他勾结的官宦之间的狼狈行径我们固然不齿,我们固然也欢迎政府的介入,我们固然应该揭露和驳斥这种不法的行为,甚而对其要有痛打落水狗的勇气和果决。

但我们在对黄的不法行径予以讨伐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从制度甚至体制层面来检讨黄案发生的原因呢?

我们在批判黄光裕们的时候,我们是否也应该以同理心的态度是正视一下我们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呢。不管我们的政府和学界怎样定义我们的市场环境,也不管我们的经济学家对我们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抱有如何想象。一个残酷的现实却是,在这个转轨过程中的半吊子的市场体制下,大量的民营企业已经被权力和权利控制下的市场要素而侵蚀得面目全非了。

对于这个群体来说,现实是无比痛苦的-----那些最有利可图的市场是高度封闭的,最重要的交易要素譬如土地、信贷资金,完全是由政府控制的,要获得这些资源,就需要寻求官员们的支援;而同时政府也制定了种种监管规章,建立了种种监管机构。基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机构天然地偏向于国有企业。因而,如果严格执行监管,我们的民营企业就注定无法生存。对于这个群体来说,进入市场,就意味着必须打通权力关节;而在进入后如果想获得生存空间则又必须支付高昂的监管租金;在物权法没有通过以前,我们的民营企业家群体在获取一定财富后,面对政治和法律等制度环境前景不确定的的环境下,也必须寻求权利的保护。

这样一来对于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来说,他们所要竞争的,除了在市场秩序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都必然要竞争的产品和服务之外,还必须去竞争政府所控制的资源和官员的垂顾兼保护。而我们的民营企业家在借着攀附权力而获得成功后,往往也会自觉的不自觉的向着依靠官商勾结而来的权力所赋予的垄断地位而在市场高开高打成为另一类典型的寻租型企业。这正是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群体的尴尬之处。

黄光裕不是第一个倒下的,我们也可以保证,在当前的体制下,他也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个倒下的,黄光裕案件的本身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管是我们的民营企业家自己,还是那些对民营经济抱有厚望的经济学家,甚至是我们的政府本身,都不应该将黄光裕事件视为个案,更不能够一判了之。事情明摆着的:中国不能够从根源上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不将酝酿黄光裕案的温床予以消除,那么纵然是将黄光裕判了,在同样的环境下还是会酝孕出张光裕、李光裕来的。更重要的是,中国如果不能形成一个健全的民营企业群落,如果不能形成一个独立、且负责任的民营企业家群体,这样的市场经济无疑是不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