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7)


   六、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