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乃至经济研究能否超越意识形态的局限?


 

有人总是在以一种极端狭隘的心态看待这个世界,从而认为一些社会科学研究无法超越意识形态的局限。

传统的教育是,在私有制社会里,阶级的分裂表现为社会意识的分裂。阶级的统治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统治。换言之,就是意识形态一般都带有鲜明的阶级性。这个教育指出,唯自然科学是没有阶级性的。这就是他们目前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

但是,如果我们承认存在决定意识的话,那么,人们之间有多少存在的共性,就应当有多少意识的共性。这一点,必然要超越所谓的不同或特殊的意识形态。这也就是说,人类的这种共性,必然要反映到一切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当中。毫无疑问,人类的意识决不仅仅决定于这种共性,还决定于那些特殊性,如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政治教育的、民族的和地理的等等。这意味着,人们进行社会科学乃至经济学研究,很难说不会打上相应的意识形态的烙印。但是,如果我们研究人类的一般规律,难道不恰恰应当尽最大可能地避免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吗?

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必须要体现这一国家的国情——作为资本主义的美国,与当初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其政治经济政策显而易见是不同的;但是,人类的经济行为难道没有共性吗?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难道不应当有某些共同之处吗?而事实上难道不存在这种共同之处吗?当外国的一些政治势力指责中国人权状况时,中国政府只是辩解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人权。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政府为什么不说,我们与你们的意识形态不同,从而对人权的概念不同,因此你们对我们的指责是毫无理由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呢?这将是多么强有力的辩护词啊!这是多么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啊!怎么?难道中国政府忘记了意识形态这一强大的思想武器了吗?难怪现在有些人既对资本主义制度不满,也对中国的现行制度不满。这二者在他们眼里看来都不是马克思为他们设想的非虚构的极具想象力的伊甸园。

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曾经的两种性质迥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一类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而易见地落后于另一类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随着历史的发展,其中一类国家在改变或逐步地改变着既定的政治经济制度,从东欧到中国莫不如此。而随着这种改变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从总体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意识形态方面,以中国为例,过去那种铁板一块的社会科学领域,也不断地引进了曾经对立的那种意识形态下的东西,并常常美其名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试问,这个所谓的精华是什么?难道在这里的意义上不是至少是能够体现人类共性的东西吗?那些思想狭隘的无知的马克思的盲目追捧者如借一步及duyuanqi之流,你们不是讲抽象吗,这就是最根本的抽象!

你们只是盲目的先入为主地以某种意识形态定势为指导而面对这个世界,并以此看待社会科学研究;你们以所谓的无产阶级意识来面对整个世界,而不是以人的意识来面对这个世界。于是情况就是,只要某种东西不符合所谓无产阶级的特殊的阶级意识,那么它就是错误的。当这个世界无情地与你们的意识相悖而向前迅猛地发展时,你们尤如看到了世界的末日——不,确切地说尤如看到了自己的末日,你们自己把自己当成了这个世界的弃儿。——事实上,不是这个世界要抛弃你们,而是你们要自绝于这个世界。

我们且不去争议那种消灭了商品生产从而交换的所谓的共产主义能否实现,至少在这个非虚构的极具想象力的伊甸园还没有浮现之前,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任何国家都必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和内容,从而它必然要体现人类的共性,它的整个过程必然会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一般规律。那么,任何试图以某种特殊意识形态为指导来对这个一般规律所进行的研究和说明,必然不能反映这个客观事物的本质,必然要歪曲这个规律本身。因此,以这种方式得出的政治经济理论为指导所构建的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决不会是牢不可破的——事实已经无情地证明了这一点。

这意味着,在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研究中,一定存在着某种超阶级的、超越所谓不同意识形态的共性,它的存在决不会以某一个阶级、更不会以某一个人的特殊意识为转移,因为它体现着人之作为人的人类本性。我并不否认在这种研究中会有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为之打上某种特殊意识形态的烙印,当然更无权反对有人就是愿意打上这种烙印,那是他自己的事情——如果他不在乎浪费自己的宝贵精力并最终会成为世间笑柄的话。但是,一个人进行这种研究应不应该努力避免打上某种特殊意识形态的烙印呢?我的答案已经很明显。那么人们能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呢?如果这种人类共性是一种存在的事实的话,那么做到这一点就是毫无疑问的。

我们已经看到,愈是民主化程度高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就愈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无论是私人所有权,还是八小时工作制,抑或是最低工资法,都是保障着一切劳动者的正当利益的。有人说后二者不过是无产阶级斗争的结果——其言外之意显而易见,对此,我并不一般地反对。但是,我要说的是,难道人们自己的利益不去自己争取,而要幻想上帝的赐予吗?难道无产阶级自己的利益自己不去争取,而要等待别人的施舍吗?这就如一个健全的人自己吃的面包自己不去努力地获得,难道要还要等待社会的救济吗?——我们必须记住这一点,正如J.Donald Moon所说,任何一种形式的社会救济,都是对受益者自尊心的一种伤害。因此,说出这种话的人,不过是进行了一种毫无廉耻之心的令人唾弃的表白而已。

也许有人会辩解说,私人所有权,并不是保障无产阶级利益的,无产阶级既然没有财产,何来相应利益的保护?这种话的无知,我就不打算揭露了。我所要说的是,我绝不否认在一个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制度性垄断从而不公平的社会里,一定存在着一些人的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的所得。然而,我们完善社会制度的目的,难道不就恰恰包括了努力消除这种所得的不正当性吗。也许有人会进一步地说,资本家所得,无论如何都不是正当的,进行这种问题的详细辩护,显然不是这里的任务。在此我只需说的是,如果一个人可以作为一个雇用劳动者而年薪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我们又什么理由可以认为另一个人不可以通过支配他的资本而获得同样的收入?在这个社会里,只要存在一种必要的生产条件或生产手段,那么就必然要存在着运用这种生产条件或生产手段的职业,从而就需要从事这样职业的人,因而他就有权以这种职业行为而获得相应的由市场所认可的收入(可以想一下,我们的国企经营者的收入是由市场决定的吗)。说到市场,我们要说,人们又有什么理由在市场进行评价之前,而妄称一个人的劳动是创造了价值还是没有创造价值呢?难道不是那些消费者,才最有权利判断他们通过交换得到了什么吗?因此,对于资本家对资本进行支配活动的价值意义,只有市场有评价的权利,而没有任何理论家评价的权利,更没有一百多年前的马克思评价的权利。

显而易见地,如果我们承认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一个穷人的自行车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一个富人的小汽车同样也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由此而毫无疑问,当年那种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对富人的剥夺,可以说是严重地践踏人间正义的——哪怕这些财产的来源本身并不是正当的,这纯粹是一种强盗行径,是对人类文明的无耻挑战。我们始终应当记住:消除罪恶的手段,绝不应当是罪恶。

因此,私人所有权或私有制,绝不是为哪一个阶级服务的,它是为一切人服务的。它应当保护一切通过社会所认可的正当手段而获得的财产。在此,我们是完全可以找到超越一切意识形态的关于手段正当性的人类共识的——就如各国已经公认制毒和贩毒这种获得财产的手段是不正当的一样。

因此,对于社会科学乃至经济学研究的超阶级性,并不在于我们能不能做到,而在于我们是否有意识地进行这种努力,更在于我们是否刻意地把这种研究打上某种特殊的阶级意识的烙印。但是,正如我们之前已经指出的那样,那种对人类共性的刻意歪曲,是注定不会长久从而必将为人类前进的脚步所抛弃的。

最后要声明一点的是,我们说一种研究要超越某种意识形态,并不是在说这种研究要无意识形态——那些反映人类共性的东西,是任何人也无法抹杀的。很难说不会有人在此存在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