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这样的“父债子还”


 

因一件事曾令我不得其解,后来看开了,也就烟消云散了。

 

     起因是若干年前,有点闲钱,曾委托我一个做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同学代为理财,钱也不多,二十万。后来,同学意外去世,我们相互之间也没留下任何字据,因我家中老人得了罕见病症住院长达半年一直处于急救状态,需要近百万的巨额医疗费,一时我捉襟见肘。我曾两次短信给其继承人 ---同学的爱人,委婉的告知此事,别无他求,只想要回本金以解我燃眉之急,却没得到任何答复。后来,我的另外一个同学从对方那里得知此事,却流露出怀疑的态度,被我严辞喝斥后,再也没有联系。但是后来,我去世的那个同学的一个高管(也比较熟悉,是我另外一个同学的老公)来电话和短信,要见面聊聊,我答应了,却一直杳无音信。再后来,私下里和几个要好的同学和老师说及此事,均认为应该还我,但都无法出面去做这个工作,也都劝我算了,由于特殊的关系,我认识到再要下去双方都会很尴尬,人死了,死无对证,身外之物,可以再来,钱不多,也无所谓了。我并不怪我那个已经去世的同学,也不因当时自己粗心没留下字据而责怪自己,我有自己的处事风格。

    现在想起这件事,也因我曾出现过类似的事情,大都不了了之。我亲戚朋友多,大都认为我很有钱,其实,我哪里有什么钱?房贷至今还未偿清。他们纷纷向我借钱,少则几千,多者几万甚至几十万,比如我的姨夫做生意时,向我借了几万元,后来因病去世,几个表弟但因无力偿还,我也就不再要了。

    近20年前一个同事做生意开公司,我帮助担保给他借钱10余万,人不久就找不见了,我不得不替他偿还,用了我好几年的工资还清了。后来此人倒是找到了,两个字:没钱,你奈我何?看到他一个80年代的大学毕业生,已走完人生的大半时间至今仍然孤身一人,我也就心软了。想到当初也没有任何字据,我开玩笑的说,不着急,慢慢来,你能给我留下借条吗?他倒是爽快的在将近20年后重新给我打了张借条,并以后每年续写借条。

    后来搬到新居,认识不少邻居,其中一个邻居(山东人)临时要用钱,说就用一周,我借给他了,也没让他打借据。后因在社区问题上有不同的认识,发生过辩论争执,居然不承认借钱一事,好在他借钱时有七八个邻居在场,赖不过去,不得不当场重新写下借条。好在半年后偿还了,一切也随之结束。

 

心里隐隐的痛触动了我,现在的人都怎么了?

亲戚邻居耍点赖无所谓,我理解为志短,但是,同学之间也出现这样的事情,无论如何也难以接受。

 

事情都过去多年,自己虽不富有,但过得开心。

 

  潮州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饶平县有一位群众名叫林良旭,他父亲于12年前向别人借钱给一位朋友做生意,结果这位朋友生意亏本外出逃债,部分债主联名起诉他父亲,他家里所有的财产全部被抵债,父亲被迫携家人离开家乡到外地流浪度日。林良旭为了闯出一条生路,带妻子一起到北京艰苦创业,在经营一家汽车配件商店赚了钱以后回到家乡,将过去父亲欠100多名债主的106万元人民币逐一奉还。

  也许有人将林良旭的举动认为是一种天经地义的“父债子还”。其实,传统上“父债子还”指父亲所欠下的债务由子女去偿还,在现代的法制社会这种传统的表述是不正确的。在法律上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否则与子女无关。就算是继承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就是说,子女作为继承人最多也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这实际上是“父债父还”而不是“父债子还”。林良旭不是继承父亲的遗产,而是靠自己的双手打拼积累的资产,在法律上林良旭并没有替父亲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他这样的“父债子还”行为,是履行自己许下的“诚信”的诺言。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林良旭在被迫离家背井、远走他乡的日子里,心里忘不了父亲曾经向别人借钱时记下的账本,在自己经营商店时总是把诚信挂在心头,给自己的商店起名“安信通”以表达他祈望“平安诚信通天下”的信念,帮他父亲偿还多年以前的债务则成就了他一段诚信的佳话。在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果大家都把诚信作为做人的基本准则,我们的社会一定会发展得更加和谐。(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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