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律师私自受案 涉嫌勒索当事人钱财


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校长李玉香

    所谓风险代理,通俗地讲,就是律师先不收钱,打赢官司再收代理费。这是一种特殊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先不收钱,等案件执行后,委托人再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律师报酬。假如案件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就拿不到一分钱,先前垫付的费用也收不回来;不过一旦债权执行到位,委托人就要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付律师费。这种代理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为风险代理。

    律师违背职业操守 数次更改合同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校长李玉香因自身权益受侵害,多次到省人大反映,在省人大门口与原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干部刘凯峰相识,刘凯峰得知李玉香有一件56万多元执行案件被暂缓执行,于是主动要求案件由他代理。李玉香说,我现在经济困难,没有钱付费,刘凯峰看完案情材料后说,你的案件我做风险代理,待案件结束再收费。

    1997年10月10日,刘凯峰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内容为:“授委托人参与委托人因住房拆迁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而起诉的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事宜”。双方在委托书上签字。

    1997年10月26日,刘凯峰以黑龙江省龙汇律师事务所做公民代理,与李玉香又签订了一份《法律代理诉讼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先付给费用2000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按实现执行的新增加数额20%付给。包括所有参案人的运作费在内。同时约定,如单方有违约者,另一方可提出意见,共商改进,也可提出解除合同。

    1998年6月6日,刘凯峰、袁和贤为甲方,李玉香为乙方,双方又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不收代理费。劳动报酬以乙方向甲方支付奖金方式,其数额为原265号判决额落实款到乙方数的12%;如乙方得判决款到手中超过265号判决额则付15%(超过部分)。本合同二项不实现,乙方不向甲方支付费用。

    1999年12月12日,以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为甲方,李玉香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甲方指派刘凯峰律师作为乙方代理 。代理费暂不收,待胜诉后,按实现标的20%付给律师费用。不足20万按1%付给。

    2000年9月26日,刘凯峰又与李玉香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补充条款》,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与李玉香签订的是一份风险合同。并规定判决后,实现索赔数50万元以上,李玉香按20%付给律师费用(含付给有贡献的人10%)索赔数20至50万元按10%付给;索赔数不足20万元,只按5%付给律师费用。

    2000年12月9日,刘凯峰又与李玉香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再补充条款》,一、双方共同感到:随着案件审结的情势越来越复杂,代理工作更加困难,风险程度极大——而且呈现两种性质、两个案子态势;二、在省院本次审理中,如判决能获得赔偿,按实际索赔数额的30%付给律师费(含对本案有帮助付出劳动人的酬金)。

    由于刘凯峰一次次提高更改合同,李玉香认为此案无止境的增加费用很难承担,于是在2003年5月7日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刘凯峰此次要求增加50%律师代理费,如果不签订协议,就别想胜诉,既便判给你点你也拿不走。

    风险代理不收费 涉嫌敲诈7000元

    李玉香说:我与刘凯峰签订的合同约定是风险代理,不收费用,可是,自1997年10月26日,与他签订协议、合同后,共被敲诈、骗取7000元,对于我这个困难家庭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刘凯峰收取的7000元有收据的4000元,没有出具收据的3000元,其中1000元袁和贤律师知道。

    在1997年10月30日代理协议约定,如果没有认真履行其职,委托人随时撤销协议,并对被委托人赔付一切经济损失由被委托人自已负责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酬金运作费)。

    刘凯峰诈骗7000元的证据如下:
 
    1997年10月9日在飞龙宾馆下会客厅要去1000元(有收条);

    1997年10月10月26日在飞龙宾馆上会议室骗去2000元(有收到款后在原始协议上签字为证);

    1999年1月在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要去1000元,不给打收条;

    2000年12月25日在飞龙宾馆附近西大直街大约300号打字社门外要去1000元(有收条);

    2001年2月在飞龙宾馆附近西大直街大约300号打字社门外要去500元(不给打收条);

    2001年10月在共乐街77街某律师所(大约是龙汇律师所)门外要去1000元;

    2001年11月在共乐街与建国街交叉又要去500元钱,不给打收条。

    总计7次,合计要去7000元。

    无良律师违规受案 当事人权益谁保护

    每一位律师,同时也是一个普通公民,他拥有普通公民的社会道德意识,但他又必须具备律师的职业道德,必须履行律师的法定义务。刘凯峰律师的行为玷污了律师的清白。

    李玉香对刘凯峰律师多次改动合同内容,不断提高费用不满,期间还被咬去7000元,认为刘律师是沟壑难填,无奈解除合同,还遭到刘凯峰恐吓说,即使胜诉也得不到执行。为了讨回付出的钱,李玉香开始向哈尔滨市律师协会投诉。

    2009年1月4日,哈尔滨市律师协会作出《关于投诉人李玉香投诉原孟繁旭律师所刘凯峰律师的答复》,该答复说,经查:刘凯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分两次共计收取2000元办案费用,至于刘凯峰另外多次索要了5000元办案费用,由于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在退费问题上,李玉香要求必须退回7000元,但刘凯峰只同意在李玉香息诉的前提下退回2000元,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成。至于刘凯峰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未经过律师所同意多次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已涉嫌私自受案,我会将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李玉香对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答复表示不服,随后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投诉。

    2009年3月25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维持了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答复意见。

    律师未依法尽职  委托人提出赔偿

    李玉香说,我今年已经73岁,丈夫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10多年来因维护合法权益生活陷入极度贫困。期间,丈夫患有肺癌、大女儿患有重病、二女儿晚婚晚育在生产时被医院宣判死刑,由于经济困难出院,在我经过精心治疗下才脱离危险。民政局、体委等单位都出具了我家庭贫困的证明。刘凯峰明明知道我家的情况,却屡屡骗取我钱财,良心何在?

    2009年1月12日,73岁老人李玉香将原代理案件的律师刘凯峰告上道里区法院。

    李玉香说:我请求法院判被告人刘凯峰返还自1997年10月到2003年5月诈骗7000元及利息赔偿;2、请判刘凯峰包赔(1996)里民出自第3127号与(1997)哈民一终字节265号已判给原告人李玉香56万元的损失费及利息,从97年7月21日下达判决日起息计算到2009年判决下达。3、从1997年10月9日到2003年5月6日解除刘凯峰几代日止,刘凯峰共给原告人李玉香造成500多万元及利息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事实与理由如下:

    刘凯峰原不是律师,而是冒充律师。1997年道里区一、二审已判给56万多元钱正在执行,刘凯峰没有尽职责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使已判给我的56万元不能及时执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56万元及利息损失的法律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造成了判给我的56万元重大损失。

    从1997年10月9日至2003年5月7日,刘凯峰继续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00多万元,见2004年11月发回重审的标额。证据如下:

    刘凯峰从1997年10月那时候不是律师却骗说是律师。后进入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又不知道时间又被孟劝退此所。

    刘凯峰多次在大街上拦截要求修改协议,要求代理费达到30%保证案件能够胜诉。2003年5月又无理的要修改协议,要求达到50%的代理费,我不同意。他威胁说:“如果不重新签协议就别想执行回来。”

    此案经道里区法院苏院长批办,至今没有开庭。

    风险代理不交额外的任何费用,案件结束后执行回来按协议百分比付给代理费。事后发现刘凯峰是背着孟繁旭律师所随便修改协议,目的增加代理费,而且协议上写的是不收车、旅、午餐费。在2005年解除孟繁旭律师所所签订的协议,重新与北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时,才知道刘凯峰早已被孟清除其所。

    我提供了660张真实证据,而刘凯峰律师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没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此相要挟,以欺诈行为说包括对本案付出劳动报酬的酬金在内,无止境的提高风险代理百分比,才造成今天的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所有责任,给予赔偿。

    本网简评

    中国律师号称13万之众,但有很大一部分律师在道德方面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律师的道德缺陷有目共睹,这支队伍在市场经济转型期需要克服自身的疾患,增强免疫力,使中国律师的正面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现代法治社会的律师决不是旧时代的“讼师”,更不能成为专为强势者张目、只为“孔方兄”服务的“讼棍”。

    近年来,缘于对金钱和社会地位的贪婪欲望和过分追求,律师队伍中也出现了不少违法违规的案例,甚至产生了极少数为人所不齿的法律人败类。

    这一案例,令人担忧的问题还有诚信问题。现在全社会都在讲诚信,对律师行业要求的更高,但诚信是双方面的,诚信客户遇到不诚信的律师怎么办?

    纵观刘凯峰律师其行为,已严重败坏了这个行业的声誉,损害了本来就还比较脆弱的法治环境和公众的法律信仰,其危害不可小觑,有关部门应引起重视并予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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