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官员的荒唐文字游戏


赵大华/文 

   人民群众对于虚假广告代言尤其是所谓明星的代言,早已因深受其害而恨之入骨,然而司法系统却对这些明星爱护有加、网开一面,对广告发布商更是不敢去碰。最近,最高法的副院长之一熊选国,在一次新闻会上声称:“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熊先生的表态其实很不符合逻辑,是一种文字游戏。在市场营销中,企业需要发布广告,而且需要代言人,因此代言人跟企业在某一个特定的商务推销活动中是一体化的,而且往往在广告发布之前就签订合约,收受报酬。企业和明星明知此举是在销售伪劣假冒产品,肯定是在共同犯罪,当然需要被绳之以法。而当明星不知道企业是在销售伪劣产品,但是他们的代言对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实质上是一种共同的经营行为,无疑也是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明星必须担负共同或连带责任,法律应对明星进行共同或连带处罚。在这种处罚中,明星代言所获钱财数额以及其他利益应是最重要的依据。

  熊先生所述把明星代言时“明知”他人在制假售假当做是认定事实本质的前提条件,却是不必要的,因为这是几乎不能实施的一个条件。代言明星一定会抱怨说,连公检法都难以断定的情况,我怎么能够事先料到知晓?何况,任何犯罪分子,明星也是一样,在作奸犯科之后,都不会承认自己当时是“明知”违法而为之。四川宜宾一位国税分局长公然“买处”,对一个13岁的幼女实施奸淫,本应作为强奸幼女犯论罪,然而法院仅凭犯罪分子在淫乐之时并不知道受害者不满14岁,因而以嫖娼之名对他进行开脱性处理,仅对其课以15天拘留、罚款5000元的处罚,不仅保护了这个国税局干部(直到事发三个月之后网络曝光此事并进行口诛笔伐,当地权力机关才被迫宣布将其“双开”),而且把娼妓的罪名实质上安插在了无辜受害幼女的头上。我不相信,一切向钱看、敢于与不法商家狼狈为奸的代言明星,会比国税局分局长诚实。

  熊先生这次所做的司法解释的更为荒唐之处,在于忽视了“明知”与“不知”通常的难以界定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着的相互转换性。当年日本人侵略中国,声称是要建立大东亚共荣圈,帮助中国人民。在这种蛊惑人心的宣传下,许多人信以为真,当了汉奸,难道他们的“不知”可以成为逃脱国家处罚的借口吗?更早,在吴三桂引清兵入关并吞并大明国之时,许多人都知道为清兵做事是卖国投敌,而吴三桂却认为这是大义之举,跟随吴三桂的万千大兵基本上都是被时势裹挟而已,才反过来帮助清兵横扫中国大地。吴三桂及其追随者对其行径的实质,明知又如何,不知又怎样?假如历史能够对吴三桂及其追随者课以处罚的话,则应如何区别他们的明知与不知?显然,对他们的处罚应该依据他们的行为后果而论定。

  这次熊先生谈论的话题仅限于医药行业的销售、广告宣传和明星代言的问题,明知不可为而要做出解释,实为荒唐之举,实际上是在纵容庇护非法广告代言。然而,明星为不法厂商代言的问题在各个领域都是大量存在,而司法系统却对这种社会罪恶显得无所作为。在任何行业,凡是为不法企业刊发广告、代言推广的,不论其是否明知企业行为是非法犯罪,都应该根据广告推广在社会上所产生的恶劣影响程度以及广告发布商和代言者的收益情况,把其当做共同犯罪者进行制裁,才可能遏制广告发布商、代言明星与不法企业共同犯罪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