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相关管理经验借鉴
从国外宠物产业管理的经验来看,政府无不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监管经验十分值得借鉴,具体表现在:
监管有力的政府管理机构:分工明确、效率较高的行政管理机构
西方国家对于宠物管理体系的管理往往强化到了细节,并且十分强调社会团体的参与。如在美国缅因州,在对于宠物管理与防疫的应对系统中机构设置中,就强调: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之下,由一个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工作,这个委员会包括公共卫生官员、动物(疾病)管理官员、收容所负责人、从各个宠物医疗机构中选出来的代表、从各个学校中选出来的代表、以及当地治安部门相关人员等。这个机构的主要功能为:
(1)给予广大在校学生以及公众狂犬病、预防的普及教育,让他们了解狂犬病的发病机理和危害,以及防御其的方法以及应急措施。
(2)起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强调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机制来保证所有的宠物都注射过了狂犬疫苗。
(3)指定详细周密的灾情扑救计划,在出现疫情的情况下,组织起应急的灾情扑灭机构。
该委员会发布的防疫报告认为,80%的狂犬病是可预防的,对于公众的防疫知识的普及性教育能够有效的减少人们得狂犬病的机率。该州要求,在上述委员会的管理下,地方官员(包括当地的动物控制管理官员和公共卫生官员)必须承担起让当地居民了解缅因州公共卫生条例(DHHS)、与防疫有关系的各种部门以及相关医疗、预防的法律法规的责任。
严厉的惩罚机制
西方国家针对于宠物饲养人的行为大多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处罚标准与处罚准则细化到了很多环节。对于违法违规的宠物饲养行为,宠物饲养人不仅仅要付出高额的经济代价,严重的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以色列,主人会因为不慎遗失狗而受到重罚那些虐待宠物的人则可能被关进监狱;在匈牙利,狗主人必须按时为狗注射疫苗,逾期且提醒无效的主人,将被处以10万福林(约合430美元)的罚款。在美国,如果因主人管教不严导致犬攻击他人,主人将被处以400~1000美元的罚款。(资料来源:西安晚报)这些严厉的惩罚机制不仅仅起到了相当强的震慑作用,更有效地保证了立法的严肃性。
低廉的管理、服务费用
(1)较低的宠物登记费用
在西方,基本上每一只狗都进行了合法的登记手续,完善的宠物登记制度给政府的管理、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主要原因来自于低廉的宠物登记费用。
在西方,宠物已经作为人们家庭休闲娱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于宠物的消费已经不仅仅等同于简单的商品和服务性的消费,还牵涉到更加复杂的社会心理因素和个性心理因素。因此,从消费者心理承受的底限与公众生理需求与心理需求考虑的角度,政府对于宠物的饲养管理不是以危害治安为主要矛盾,而是以服务、管理为导向的、很多国家与地区的宠物登记费用比较低廉:在新加坡办理狗证仅仅需要6美元;在以色列,宠物饲养人每年只需向政府交纳相当于8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在日本,养犬登记费为3000日元(约合230元人民币),免疫费用为3000多日元;而在美国的一些州,宠物登记费用也仅仅为60美元。低廉的宠物登记费用从制度上保证了每一只狗都能够进行合法的登记。
(2)低廉甚至免费狂犬病疫苗注射制度
跟我国相同的是,很多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推行强制性的强制性的防疫制度;但区别于我国的是,针对狂犬疫苗费用昂贵、超出一部分消费者承受能力的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往往给予狂犬病防治经费大量的财政补贴。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犬用狂犬病疫苗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大都比较便宜,有些甚至是免费的。如在泰国,政府免费为人接种狂犬病疫苗;在我国香港地区政府不单独收取免疫费费用,这笔费用包含在了宠物登记费用当中,即使加上宠物的注册费和体检费仅仅为80~250港元;在日本,宠物的免疫费用为3000多日元,折合人民币仅仅为230元。(数据来源:西安晚报,2006)免费狂犬病疫苗注射制度转嫁了宠物饲养人的负担,保证了政府防疫工作的开展。
3.完善的行业外后续管理
(1)强有力的重大灾情扑灭体系
在欧洲,也曾经发生过一些动物性的疫情,如狂犬病、禽流感等等,但这些疫情都仅仅发生在局部,并且都能够将经济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根本原因来自这些国家健全的重大灾情扑灭机制的建立:这些国家大多设立了专门机构,为应急反应提供组织保证。如德国消费者保护部专门设立了紧急动物疫病反应指挥部(EPS)来专门负责紧急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这些机构大多制定了科学详细的紧急反应方案,为紧急反应提供行动指南,针对各种不同的疫情,设置了不同应对措施;同时大多具备完善的物资准备与技术准备,保证应急物资能够及时到位;这些机构还经常进行一定的规模的演习活动,为处理同类问题提供了经验与管理参考办法。
(2)完善的流浪狗收容管理机制
尽管在西方也存在着流浪狗的现象,但西方国家对于流浪狗的管理中,政府一般处于主导地位,远比我国走的更远,具体说来,对于流浪狗的整体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民间参与。如在美国缅因州的动物处置条例中就认为:政府必须积极参与到流浪狗的管理中来。该条例提倡,政府牵头建立流浪狗的收容机构,同时对这些流浪狗的来源已经健康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并且建立档案。在没有对流浪狗进行免疫以及相关卫生检查状况之前,不得将其给予社会收养。为了防止遗弃宠物行为的发生,政府不仅仅要求居民在办理宠物登记手续的时候签定相关合约给予承诺,而且由一个由政府民间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宠物饲养人进行行为的监督与管制。遗弃、虐待的行为将会受到严重的经法律制裁。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国家对于流浪狗的管理问题上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收留层面上了。如在泰国,当局根据相关专家的建议,对一些流浪狗防疫处理后,对其进行技能培训,这些狗作为狗“保安”巡逻在国家公园、外贸出口仓库、机场和港口等。由于这些狗保安的出现,减少了过去巡逻人员被偷伐木者伤害的情况,并且这些狗也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保护了森林中的珍惜动物。因此这些国家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大大减轻了流浪狗对于城市环境的危害。
怎么办?如何改进?
通过上文对于我国政府在宠物管理体系的现状分析以及与外国相关管理经验的介绍,可以发现我国在很多方面可以有改进之处,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应当从收费型政府逐步向管理型、服务型政府转变,具体表现为:
(1)提高政府各个管理部门的运行效率,加强各管理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统一法律法规与管理标准,并可以参照西方某些国家的管理委员会的制度,以此加强对宠物饲养人的行为监督以及对公众的防疫知识普及教育。
(2)指定通过详细周密的相关法规条例对宠物饲养人的行为加以约束,处罚标准与处罚准则细化到每一个环节,并且通过提高惩罚的力度。
(3)改变以提高登记费用来控制宠物数量的出发点,以服务性收费的标准来收取宠物登记费用与相关管理费用,从而大幅度降低宠物登记费用,以减少无证宠物的数量。
(4)继续推行强制性的防疫注射措施,针对宠物防疫经费不足的状况,政府应加强财政补贴,降低狂犬疫苗的费用甚至推行免费的防疫注射制度。
(5)通过专门性应急机构的建立来逐步创建重大灾情扑灭体系,并逐步完善物资准备与技术准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6)以政府为主导,公益机构以及相关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建立起一大批流浪狗的收容机构,人道地对待流浪狗,给予其必要的防疫措施。可以参照西方一些国家的管理经验,对这些流浪狗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技能训练协助公共治安管理。同时,完善宠物的档案管理制度,如由政府出面为宠物植入微电子芯片,从根本上减少流浪狗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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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风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邱澄为美国德州大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