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警方或创新雷词:提钱放人


通城警方提出“取保候审”的一口价:10万。警方解释,这10万块钱包括3万块的保证金、没收的赌资,还有罚款。“要么交钱,要么把人带回湖北。”

湖北通城警方上海刑拘“赌球案嫌疑人”,“要么交10万,要么带回湖北”

■ 通城警方提出“取保候审”的一口价:10万。警方解释,这10万块钱包括3万块的保证金、没收的赌资,还有罚款。“要么交钱,要么把人带回湖北。”

■在各自缴纳10万元后,两名“嫌疑人”被通城警方以 “刑事拘留证”从看守所提出并释放。通城警方提供的汇款地址为办案民警妻子的私人账号,也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媒体介入调查后,通城警方找到 “嫌疑人”家属,要求“还钱带人”,而另外两名嫌疑人的家属 “交钱放人”的要求亦被拒绝。

■ 通城县公安局表示:“案件从整体上来说并没有办错,只是程序上有些不合适”;“钱存在个人账户里带回来和放在身上带回来是一样的”。

■26日,再次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另外两名嫌疑人的家属赶赴湖北,准备交钱领人。(5月29日《南方网》)

这篇题为《千里办案,10万放人》的文章篇幅很长,所披露出来的问题令人难以置信,强调“依法治国”这么多年的中国警方,怎么会如此胡乱执法?

问题一:涉案人员是否构成“赌博罪”?按照通城警方的估算,丁俊等三名涉案人员参赌7个月,涉案金额总计十六七万,盈利仅七八千元,这样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赌博罪”?

一律师认为,此案并不构成“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法关于赌博罪的认定是针对聚众(组织者)、开设赌场(抽成者)和以赌为业的人员,而丁俊只是参与了赌博,没有构成赌博罪的犯罪要件。”

多名律师和公安系统人士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这样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通常就是治安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人三千元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问题二:办案人员为何视程序法为儿戏?按照办理取保候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及其家属首先得向办案单位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得到办案单位的至少两级审批同意,包括主管领导的签字后,到公安机关的指定银行账号缴纳保证金,根据缴费凭据再到办案单位开“同意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给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开一个放人通知。

而湖北通城警方的办案人员,将这些都省略了。连《拘留证》和《家属通知书》都没有,也能把人家孩子关押5天5夜,家属打出10万元后,涉案人员才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程序法是优先于实体法的。通城警方置程序法与不顾,还能指望他们依法治警?这样一群不懂法的人执法,老百姓哪里还有安全感?

问题三:警察也搞绑架?该文披露,一位家属气愤地质问:这和绑架有什么两样?通城警方一位警官的回答让她彻底绝望:“可以这么说”。

实在是太雷人了!

问题四:“保证金”为何打到办案警察妻子的账号上?对于“保证金”存入个人账户,通城县公安局政治处吴主任解释,“存入个人账户肯定是不行的,但是回来之后能够及时把钱交到公安局账户上,也是可以的。”吴主任认为,钱存在个人账户里带回来和放在身上带回来是一样的,“当时他如果能够打到公安局的账户上那是更好的”。

不过,按照办案警察“等我们回湖北以后,把这笔钱取出来,再交到公安局专门的账号里”的说法,如果他们不取出来或者仅取出一部分,通城县公安局能确保查得清楚吗?为什么不将钱直接打到公安局的指定账户上去?这样的做法是上级公安机关允许的吗?吴主任认为“保证金”先打入个人账户“也是可以的”,那就说明这种做法在这里或许不止这一次。

问题五:警方为何害怕媒体介入?该事件经媒体介入后,办案人员“语气软了很多”,但却继续用引诱、威胁的手段让涉案人员家属在媒体面前按照他们的说法说事。

《千里办案,10万放人》的通篇文章内容都是围绕着“提钱放人”在进行。因此,笔者隐隐感觉到,通城警方获将为网络再添新雷词:提钱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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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办案,10万放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