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管这些没履行监护权的父母?


   又是“六一”儿童节。这本是一个让孩子们开心、家长们高兴的日子。然而,当我们一方面为孩子们日益长大、懂事而欣慰的同时,另外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却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那就是,现在的儿童安全成长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据报道,自2000年以来,仅广东东莞就发生243宗拐骗拐卖儿童案件;2008年,广东审理猥亵、强奸儿童案件 300多宗。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意外伤害始终是中国0-14岁儿童的死亡首因。根据“全球儿童安全网络”公布的数据,意外伤害是中国0-14岁儿童的死亡首因:中国每年有超过20万0-14岁的儿童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每三位死亡的儿童中就有一位是意外伤害所导致,意外伤害死亡发生率是美国的2.5倍、韩国的1.5倍。而深入的调查表明,性侵害、拐卖和意外伤害等三大影响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案例,多以农村为主,特别是发生在那些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的家庭和孩子身上。

    这里面就引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对于这些没有履行监护权的监护人,怎么来管理?鉴于未成年心理、生理的不成熟,鉴于未成年人和家庭的特殊关系,有关法律在设定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时,把家庭保护放在第一序列。但是,在现行的情况下,一旦父母没有履行保护与监护责任时候,如何监管,有谁来监管,出了问题怎么补救等等,都还是空白。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农村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环境不如人意的局面。

    之所以特别提出强化对于家长监护权履行情况的监管问题,是由我国农村地区的现实情况决定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将会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存在着。那就必然有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工作,留守儿童的问题短期内就难以解决。在农村有大量留守儿童的情况下,如果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得不到切实落实,他们的安全成长环境就得不到根本改善。那么,如何监测未成年人监护权有无得到保障?面对着那些成天为了家庭和生计奔波的父母们来说,谁来协调他们必须兼顾打工挣钱和监护孩子的双重任务?而当发生了未成年监护权不落实,谁来对没有认真履行监护权的监护人进行处理?虽然现有的《未成年保护法》,对公检法、行政机关、妇联、共青团等机构的保护责任都做了要求,但是具体的监管部门是哪个,并没有具体作出规定。多头管理往往意味着没人管理,这在日常的管理中已经是个公开的秘密。而责任的缺失必然产生问题。

    我国要实现全面的现代化或者说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农村问题无法绕过。而要实现农村现代化,必须优先解决农村劳动力再生产的现代化。更加关注农村未成年人的成长,不仅是解决当前孩子安全成长的需要,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期任务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在此情况下,政府应该要高度重视农村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特别是要明确责任部门,切实承担起协调各方,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落实问题,为孩子们成长营造一片明媚的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