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6号,再保险合同(上)


 

目录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正文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公司主要从事风险经营,为加强风险管理、均衡业务、稳定经营,需要将超过自身业务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来分担,由此产生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是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确立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再保险合同准则)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进行了规范。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义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费,同时有权利就其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再保险接受人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权利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费,同时有义务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人。
    (二)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不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还是非寿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都是再保险分出入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合同不具有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性质,而是以补偿再保险分出入对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目的,即对于原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先由再保险分出人全额进行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摊回,由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进行补偿。
    (三)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这主要体现在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承继关系。一方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或业务关系,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无权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面,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对其履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其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二、再保险合同基本业务再保险合同业务包括分出业务和分人业务。
    再保险分出业务涉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等基本业务。同原保险转嫁风险需要支付保费相同,再保险分出人转嫁保险风险责任也要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再保险分出人在销售原保险保单以及维护和管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费用,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一部分费用予以补偿,这种由再保险接受人支付给再保险分出人的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再保险分出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份额摊回,此为摊回赔付成本。
    与再保险分出业务相对应,再保险分人业务涉及收取分保费、支付分保手续费、支付分保赔付款等基本业务。
    此外,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之间还有支付和收取纯益手续费的业务。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为鼓励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业务,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纯益”指某个业务年度的再保险分人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人业务收入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
    三、再保险合同分类
    再保险合同按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自留额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承担自负责任的限额;分保额是指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分保责任的限额。
    (一)比例再保险合同
    化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责任,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
    1.成数再保险合同
    成数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对某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约定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分出人对约定的业务,一律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成数再保险合同有时还约定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分保额的最高限额。
    2.溢额再保险合同
    溢额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约定再保险分出人对某种业务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自己所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自留额时,超出部分(即溢额)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溢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之内承担的溢额为分保额)。签约双方以自留额和分保额为基础,计算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对于溢额超出再保险接受人最高承担限额的部分,再保险分出人不作分保或另作分保安排。与成数分保不同的是,溢额分保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每一标的的保额大小而变动,分出保费和赔付款项的摊回金额也随之相应变化。
    (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实际损失)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而是通常先规定两个限额,一是再保险分出人自己承担的赔付限额(赔款限额或赔付率限额);二是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最高赔付限额,再保险分出人按合同规定在期初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一定的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再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当原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付金额或全年赔付率不超过自负责任限额时,相关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对于超过自负责任限额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不超过约定应承担的最高限额。非比例再保险是在比例再保险承担补偿责任以后才承担补偿责任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1.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或者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入的自负责任限额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分保限额,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其中,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事故(或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安排超额赔款再保险时,可将所要求的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按再保险分出人年度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再保险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至一定的限额。
    四、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预估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例如,分出业务相关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等于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于发出账单时确认。二是账单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于发出或收到账单时确认,这是我国现行实务所采用的方法。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人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在会计实务中,由于非比例分保业务的特殊性,该类分人业务一般采用账单法处理。
    再保险合同准则着重解决了与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分人业务有关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尤其是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摊回各项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的处理,分人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