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6号,再保险合同(中)


目录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正文
 
 
第二节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保业务账单保险人之间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的主要凭据是分保业务账单(基本格式及内容见表27-1)。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再保险分出人按季度编制。为了减少付款次数和不必要的汇款费用,再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按照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结算。表27—1中“应付你方余额”为账单贷方金额合计减去借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分出人应向再保险接受人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我方余额”为账单借方金额合计减去贷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接受人应向再保险分出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表27-1
 
 
 
分保业务账单
 
分入公司名称:
 
分出公司名称:
 
业务年度:
 
账单期:
 
币种:
 
合同名称:
 
 
 
借方
贷方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分保手续费
 
分保费
 
分保赔付款
 
 
 
纯益手续费
 
 
 
应付你方余额
 
应付我方余额
 
合计
 
 
 
备注
 
 
 
经办人:
复核人:
批准人:
日期:
 
 
 
盖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应收分保准备金、分出保费及摊回成本费用、预收赔款和存人分保保证金等。
    二、应收分保准备金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相互抵销
    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这里“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确认的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
    在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再保险分出人提取相关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外)确认应付保险受益人负债的同时,也产生了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补偿金额的权利,该权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保险人并且权利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需要说明的是,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属于分出的未赚保费,本质上不属于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权利金额。
    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应符合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相互抵销的要求,即再保险分出人不应仅以各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扣除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后的金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应付保险受益人的负债,而应收分保准备金反映的则是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并不能减少或免除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的保险责任,无论再保险接受人能否对再保险分出人支付补偿金额,再保险分出人都要向保险受益人全额履行赔付义务。因此,应收分保准备金与相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应相互抵销,抵销处理会掩盖再保险分出人客观存在的信用风险,造成信息披露不充分。按照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全额列示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以全面、真实反映其对原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的负债情况,同时将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作为资产单独列示,以真实反映其对再保险接受人应有的债权。这样,也有利于准确考核再保险分出人的偿付能力。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样不符合相抵销条件,应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和负债方。
    (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实质属于分出的未赚保费,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对当期分出保费的调整,并非收入的实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含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最终结果都是对当期自留保费(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再减去分出保费后的金额)的调整,且p将当期的自留保费调整为已赚保费。因此,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作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处理,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集中反映将当期自留保费调整为已赚保费的调整金额。而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都表示再保险分出人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金额具有收入性质,确认时应作为摊回相应准备金处理。
    (例27—1)20×6年12月2日,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险再保险合同,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原保险业务向A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比例为10%;分保手续费以分出保费作为计算基础,分保手续费率为25%;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士年。20×7年1月1日,甲公司就该再保险合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12万元;1月31日,甲公司就×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万元;3月18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至3月31日尚未结案定损,甲公司就该合同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7 500万元。 甲公司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l0%=1.1(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2)20×7年3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7 500×10%:750(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750
    贷: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750
    (三)应收分保准备金账面余额的调整   
    1.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相应调整金额,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2.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入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而补提相关准备金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增加金额,调整增加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冲减或转销
    1.再保险分出人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冲减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三、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   
    (一)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与有关原保险合同收入或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人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准备金、分保费用、赔付成本等;“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等。
    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及摊回金额与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实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是再保险分出人向投保人销售保单,为承担源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责任所取得的收人;分出保费则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购买保险所付出的代价,不同于共同保险业务各保险人之间对保费收入的分配。分出业务各项摊回金额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而非对原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直接赔偿或给付。因此,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的经济内容与实质,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不应直接计人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借方进行抵减,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摊回准备金、摊回赔付成本、摊回分保费用不应直接计人原保险合同提取准备金、赔付成本、手续费支出等的贷方进行抵减,都应单独确认人账并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   
    (二)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及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1.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和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这里“摊回的分保费用”指摊回的分保手续费。
    摊回准备金和摊回赔付成本的区别在于:摊回准备金是预计由再保险接受人补偿的金额;摊回赔付成本是由再保险接受人实际补偿的金额。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的同时应冲减相应的摊回准备金。
    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计算方法因再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计量金额一般由保险人业务部门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
    (例27—2)20×7年1月31日,乙公司与客户刘某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60万元,自20×7年2月1日零时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交纳保险费o.72万元,乙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确认了保费收入。该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乙公司与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该再保险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自留额为100 万元,E公司的分保额最高限额为300 万元,分保手续费率为25%。20×7年7月10 日,被保险人刘某发生车祸死亡,乙公司确定该事故属于全额赔偿责任范围,于事故发生当月确认了赔付成本360万元。20×7年7月29日,乙公司向刘某家属支付了保险赔款,该保险事故结案。乙公司就上述业务计算出应向E公司分出的保费金额为0.52万元[0.72(360—100)÷360],分保手续费金额为0.13(0.52×25%)万元,应从E公司摊回赔款金额为260万元[360(360—100)÷360],乙公司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2月,确认分出保费及摊回分保费用。
    借;分出保费    0.52
    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0.52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0.13
    贷:摊回分保费用        0.13
    (2)20×7年7月,确认应摊回的赔付成本。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260
    贷;摊回赔付支出        260
    注:实务中,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很快(一般指当月)能够结案定损的,往往不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本例即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时不涉及转销相关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   
    2.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对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计人调整当期的损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约定采用浮动(或累进)分保手续费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依据合同规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实际分保手续费率而调整分保手续费时,应将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确认人账的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应为经再保险接受人确认一致后的金额。
    (例27—3)甲公司与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k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产再保险合同,将约定的原保险业务向F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手续费采用浮动分保手续费率制,预付分保手续费率为30%。假定甲公司对该再保险合同业务年度的业务进行结算时实际计算确定的分保手续费率为35%,据此计算的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为800 万元并经F公司确认一致。此时,甲公司调整分保手续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F公司    800
    贷:摊回分保费用    800
    (三)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纯益手续费只有再保险接受人实际上有“纯益”时才给付。实务中,保险人通常按照业务年度计算纯益,而一个业务年度的再保险业务往往要跨越若干个会计年度才能结算出损益。再保险分出人确认纯益手续费收入主要应考虑其可靠计量问题,只有能够依据相关数据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即纯益手续费能够可靠计量时,纯益手续费收人才予以确认。
    分保手续费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入取得和经营原保险业务所发生费用的补偿,纯益手续费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业务而为其带来盈利的一种“奖励”措施,其实质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经营原保险业务的“额外”补偿。因此纯益手续费与分保手续费性质相类似,确认应取得的纯益手续费时应作摊回分保费用处理。
    (例27—4)沿用(例27—3)的资料,假定再保险合同签订3年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应向F公司收取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4万元,双方确认一致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0.4万元。甲公司应于双方确认一致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分保账款——F公司    140.4
    贷:摊回分保费用    140.4
    (四)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人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人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保费的情况。预付保费通常与所谓的最低保费数额相同。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难以根据每一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分保费,而是按照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年度毛净保费(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减去退保费和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后的金额)乘以超赔费率来计算确定。年度毛净保费往往要到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确定,但再保险分出人通常要在合同起期时按估计的年度毛净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计算预付一定金额的保费。预付保费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于合同起期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将预付金额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分次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每次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按每次支付金额分次计人当期损益。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通常不需要按一定期间编发账单。其首期账单一般要求在合同,起期后即刻发送(一般不能迟于合同起期后的两周),主要内容是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分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调整预付分保费时再编制分保费调整账单。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赔款,均须编送出险通知和赔款账单。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再保险分出人能够按合同约定计算确定毛净保费,进而计算确定分出保费的最终金额时,应将分出保费的最终金额与预付金额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有的再保险合同约定在年度中期要对预付保费先行调整一次,会计处理方法同年度终了后的调整。
    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例27—5)20×6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一份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将由台风引发的保险赔款向G公司办理分保。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l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0×7年1月3日,甲公司向G公司发出的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一次性预付保费金额为2 280万元。20×7年12月31日,由台风引起的索赔案件基本结案定损,甲公司计算出应向G公司摊回的赔款金额为4 560  元,同时按照实际年度毛净保费计算出应向G公司支付的实际保费金额为2 500万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3日,确认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2 280
    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    2 280
    (2)20×7年12月31日
    调整预付保费:
    借:分出保费    220
    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    220
    确认摊回赔款:
    借:应收分保账款——G公司    4 560
    贷:摊回赔付支出    4 560
    四、预收赔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
    (一)预收赔款的处理   
    由于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业务账单的期间性,再保险分出入在发生大额索赔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垫付很大金额的再保险份额的赔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些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张保险单项下或每一次事故的估计损失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时,再保险分出人可根据已决赔款或预付赔款的结付金额向再保险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及相关理赔资料,要求再保险接受人预先支付分保份额相对应的现金赔款:再保险分出人收到该现金赔款后,视为已决赔款,在当季度账单中进行冲销。这种情况下,分保业务账单的贷方栏中会增加“现金赔款(冲销)”等类似项目。再保险分出人收到再保险接受人预付的现金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赔付款”科目,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中转销的现金赔款金额,借记“预收赔付款”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二)存入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分保保证金是再保险分出人从应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分保费中以一定比例扣存,作为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分保未了责任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留存期一般为12个月,至次年向期归还,归还时要支付利息。分保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预付款。当再保险接受人无力履行分保赔付责任时,扣存的分保保证金给再保险分出人提供了一定安全保障。在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险分出入扣存分保保证金的情况下,相关分保业务账单借方栏中会增加“扣存分保保证金”项目,贷方栏中会增加“转回上年度扣存的分保保证金”、“分保保证金利息”等项目。
    因再保险分出人扣存分保保证金的交易具体体现在分保业务账单中,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依据账单标明的相关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对于存人分保保证金,应当按期计提利息。   
    (例27一6)20×6年12月8日,甲公司作为分出人与H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合同起期日为20×7年士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每季度账单中,从应付给H公司的分保费中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扣存分保保证金,扣存期为12个月,次年同期归还,归还同时支付利息,保证金年利率为4%。假定甲公司20×7年4月15日发出的当年第一季度账单中,“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项目金额为360万元。甲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360
    贷:存入保证金    360
    甲公司应自20×7年4月 20×8年3月每月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每月分保保证金利息=360×4%÷12=1.2(万元),每月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    1.2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1.2
    甲公司于20×8年4月发出的本年度第一季度对H公司的分保业务账单中,“转回上年同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项目金额为360YY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入保证金    360
    贷:应付分保账款— H公司    360

    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6号,再保险合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