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以前年度将开办费列在长期待摊科目中,按五年分摊,未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法是可一次性列入当期损益,今年汇算清缴是否可将余额一次列入损益中做纳税调整.?
[ 专家回复 ] :
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是否列在长期待摊科目中,按五年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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