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以前的外资税法规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 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设立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本条沿用了以前外资税法的规定。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存在主要机构、场所,并已经批准汇总缴税的情况下,该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由主要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所涉及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无需每个机构、场所都履行报告义务,由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既可以让税务机关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可以减少企业的报告成本。
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32)
评论
20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