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统地说“男女同龄退休”是一个伪问题


  据媒体报道:5月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草案中,“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适当延长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的条款被删除。

  以上的修改有可能会遭受抨击,理由是违反“男女平等”的原则。其实不然,女性知识精英,亦即“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她们要求延长工作年限,其实就是推迟退休年龄,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实际上与“实现男女平等”无关,因此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这样一个地方性的法律文件来作出规定是不妥的。

  社会学的研究告诉我们,在当代社会中,女性也是分阶层的,她们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在很多情况下,就个人的切身利益而言,阶层之间的差别要大于男性与女性的差别。所以,笼统地说“男女同龄退休”是不合时宜的。

  试想,一位在企业流水线上工作的女工,繁重的体力劳动和超常的工作时间,即使是现行规定的50岁退休她们都很难坚持到点。另一方面,企业在她们上了35岁或40岁,劳动效率逐渐下降之后,也会千方百计地要辞退她们。一旦她们失业了,没有了较为稳定的收入,而养老保险费还照样得交。所以,对于几千万企业女工来说,到点退休,拿到养老金,后半辈子才踏实。尤其是失业的女工,退休对她们意味着,首先是可以拿到养老金,其次可以不交养老保险费,再次是养老金的金额很可能还高于她们打零工的收入。

  当然,现在讨论的问题是女性知识精英是否应该延长工作年限或推迟退休年龄的问题,与企业的女工无关。正因为如此,这个问题就不要以“实现男女平等”为理由,更不应该放到以“保护妇女权益”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中。

  实话实说,提出的问题本身并非没有道理,但和“男女平等”搅和到一起反而说不清楚了。从现行教育体系的制度安排看,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6—7岁开始上学,小学6年,中学6年,大学本科4年,到大学毕业就是22—23岁了;如果再读研究生,硕士2—3年,博士3年,走上工作岗位,硕士已经24—26岁,博士就是27—29岁。如果只干到55岁,那么,大学本科的工作时间只有32—33年,硕士的工作时间只有29—31年,博士的工作时间只有26—28年——实在有点可惜。

  目前,在国家机关中,在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中,女性知识精英的退休年龄实际上已经得到调整。如女性司局级干部,一般都到60岁退休;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女教师或女研究人员,也大抵如此。在一些大学中,常常在教授(无论男女)退休之前的58—59岁时,再带上一个研究生,这样,基本上都要到62—63岁才正式退休。这些安排,都是以政府、工作单位和社会公众默许的方式操作的,似乎用不着大张旗鼓地作什么正式的规定。但是,据说北京市恰恰没有这样做。

  因此,提出一个建议:既然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就是“女职员年满55岁”,那么用一个地方性的《办法》来“明目张胆”地推翻这个规定似乎是不合适的。还是用改革以来屡试不爽的老办法——“光做不说”更为恰当,北京市只须按国内的一般游戏规则去做就行了。另外,恐怕“适当延长工作年限”也不应该“一刀切”,应该酌情而定,此“情”应该既包括工作单位是否需要,也包括本人是否愿意,总之以双方协商的可选择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可能更为恰当。

  对于女性知识精英中的“处级干部”是否也在此例,可能需要慎重考虑,一则此类干部人数不在少数,二则因为按现行规定,一到50岁以上,一般就不再担任实职,北京市的党政机关一下子多出这么多的“调研员”是否妥当。

  最后,有人提出一个理由,早退休会造成退休金低,这是事实。我们常常是从退休早来看待这个问题的,但实际上造成的后果是,年龄越大,退休工资越低——借冯巩的说法:“80后”的比“70后”的低,“70后”的比“60后”的低,但实际上年龄越大,开支可能更大。这也是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人道的地方,但这是另外一桩“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