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国殃民的“红头文件”必须尽快清除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人们对地方各级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一种俗称。“红头文件”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85%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的管理、政府的运作、百姓的生活都离不开这些“红头文件”。

  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日趋规范,质量不断提高。当然,其中也存在问题。如何规范“红头文件”,及时纠正“问题”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不少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果;各地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制度;我们也期待通过扩大法律、法规及各种监督手段形成合力,遏制“红头文件”乱发滥发。

    然而,个别地方各级政府发的个别“红头文件”,不是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却把“红头文件”等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其实质就是权大于法。这种情况如不改变,“依法治国”根本无从谈起。

    问题“红头文件”不断上演

  首先,对“红头文件”缺乏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和规章属行政立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其制定权限、调整范围和程序予以严格的规范。

  其次,对“红头文件”缺少有效监督。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我国只有拘留、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而行政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则都不可诉。

    违法“红头文件”轻易出台?

  为什么有些地方制定的违法“红头文件”还能轻易出台?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的法制建设不尽完善。比如如何制约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问题,尽管有《立法法》加以约束,但由于多种原因,在执法过程中还没有形成解决具体问题的比较完善的办法。

    地方政府“红头文件”九大怪

    1.部门争权,红头文件开道;2.揽权:发个文件给自己授权;3.市政府都无权发的“罚款文件”,乡政府发了一摞;4.市政府发个文件,就开始伸手收钱;5.用“红头文件”为本地市场“扎篱笆”;6.“红头文件”明目张胆地强买强卖;7.随意干涉民事关系;8.上级文件出政策,下级文件出对策;9.政府的“红头文件”竟然没有公章。

    “红头文件”具备五个特点

    据权威人士分析,凡存在问题的“红头文件”都具备五个特点: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谁监督有问题的“红头文件”  

   如何有效地防止出现“问题红头文件”?专家认为,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备案审查功能要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审查监督。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定和命令”的职权。可见,备案审查并撤销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实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相对于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监督来说,具有层次高、效力大的特点。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违法的“红头文件”,法制办公室不便审查或监督效果不佳时,一旦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后,结果往往就大不一样。

    人大、政府、司法、舆论协同监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舆论监督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应积极探索新闻媒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要积极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如发现“红头文件”有问题,除了在审判中不予适用外,还应积极向“红头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及撤销的建议,同时更要向那些有权监督和撤销的机关发建议。

    当然,各种啼笑皆非的“红头文件”层出不穷,大多是粗野的剥夺他人的权利或强加义务。有些“红头文件”在各方努力下,寿终正寝了,然而,还有那些百般荒唐的问题“红头文件”在苟延残喘,成为当地人们生活无法逾越的“红线”,不得不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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