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师役”与“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之不同


近日,收到《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的来信,简要摘录如下:

 李老师:

      您好!

     很高兴与您取得联系。看到了您的博客,写了大量的教育时评,让我深感您对教育有着深刻的思考和独到的见解。近日,我们杂志要做一个关于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策划,看到了您《教育部:让大学生到农村服“教师役”如何?》一文。不知道您提出的“教师役”和如今国家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有何不同,或者说,您可以据此给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提出怎样的建议?

    平心而论,教育部下发的《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以及《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举措相比,“教师役”无疑是一个新型的提法,也是一个利国利民且能缓解大学生就业的又一举措。实际上,我们是参考当前实行的义务兵役制而提出关于教师役的构想的。它与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最大之不同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出发点不一样:

实施教师役制度,不仅可以解决贫穷和落后地区的教师缺乏问题,还可以提高大量独生子女大学生的个人素质。城市家庭对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自我意识很强,缺乏任劳任怨、艰苦奋斗的精神。通过服教师役,可以给他们一个学习和锻炼的机会,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学会坚强。他们在施教的同时也在被教,这是个双赢的过程。

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主要是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待遇不一样:

实施教师役制度,所参照的是义务兵役制,是以“服役”的方式而展开的。到农村去参加教育工作的大学生主要责任是尽“义务”, 使大学生在最艰苦的地方获取工作经验,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聘用或分配。因此,在教师役期间,除考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给予他们以外,是没有固定的工资与太多的补贴的。

而在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中,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3、用人形式不一样:

    实施教师役制度,是对那些需要岗位而缺乏经验的大学生的一种锤炼过程,可以自愿也可以由学校统一组织;既不用签定什么聘用合同,也不必规定什么标准。简单的说,教师役就是正式获得岗位前的一种 “义务见习”行为。而到“服役”期满,想留则进入教师聘任程序,想走则随其所愿。

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规定,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要接受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4、时间设定不一样:

我所提出的“教师役”,时间一般定在一年(当然也可以适当延长),一年以后,第一批教师离开,第二批教师来。其目的就是让高校的大学生能够暂时有事做且能够为农村经常带来新的思想与信息,能够在大学生经常往来的过程中形成农村教育事业的“源头活水”,为封闭的农村教育打开视野,注入生机与活力。

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目的是为让大学生在农村终身任教。特设岗位教师聘期是3年,用5年的时间实施完毕。这样等到“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完成后、农村教师队伍饱和时,势必在教师的“相对稳定”中失去新鲜的力量注入。

总体上来说,“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是带有一定功利的、短期的农村教师补充计划;教师役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色彩的、具有长远意义的农村教育发展制度。

(李吉明200958日于河南新乡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