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户”是怎样炼成的


“黑户”是怎样炼成的

鲁汉

昨天读报,看到了如下的一则报道,让我陷入了很久的沉思。

今年46岁的李女士,是出生在北京的地道的北京人,如今却成了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也没有护照的北京“黑户”。

话说1998年,李女士离开北京去日本定居。出国前,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了户口注销的手续。2005年,李女士回国探亲时,不慎丢失了自己的护照。李女士随即报案。

女士定居日本7年,但是没有改变国籍,并持有中国护照,所以仍然是中国公民。于是李女士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护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或补发护照时,均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复印件。所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要求李女士“出示户口本、身份证,才可以办护照”。但李女士的户口已经注销,只有一张已经过了期的第一代身份证。于是,出入境管理处建议李女士,应当先到派出所恢复户籍。

根据出入境管理处的建议,李女士来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籍。然而女士得到的答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出境定居人员回国并要求恢复户籍的,经申请由公安机关核发回国定居证明后,持此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也就是 “必须出示有效期内的中国护照,才可以恢复户籍。”派出所民警对李女士解释说。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要求先补户口,才给办护照;而派出所则要求先补护照,才给办户口。不论李女士怎样的无可奈何,直到三年后的今天李女士一样也没办下来。李女士不仅回不了日本定居,还成了地地道道的北京“黑户”。

期间,出入境管理处也曾向李女士建议:李女士可凭借1998年注销户口时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向派出所申请恢复户籍。派出所收到李女士的申请后再向出入境管理处发函,查验李女士的出入境记录。只要确认李女士2005年入境时所持的确为中国护照,就可以恢复户籍。这似乎是一个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但是遭到了派出所的否决:按照一直以来的政策,恢复户口“只认护照”。

在我的记忆里,国内的公安机关似乎都悬挂着“为人民服务”之类的牌匾,有的甚至标榜为“有求必应”,北京市的电视台几乎每年的春节期间都要搞一台以歌颂警察为主题的春节晚会。然而,在李女士补办身份证件的这个事情上,却没有看到一点“便民”和“热情服务”的效果。李女士左右碰壁了三年,最终依然是一个“黑户”。

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前后条款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没有考虑到丢失护照这种极端情况。但是,按理说,不论是出入境管理处还是派出所都是北京市公安局的下属机构,护照和身份证的事情都可以在公安局这一个系统内部得到解决。就李女士补办身份证明这件事来说,不论是派出所还是出入境管理处,即使不想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只要有一家不是抱着推诿的心态来为百姓办事的话,哪一家都可以发起行文,将李女士的情况写成报告,向北京市公安局反应情况,以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适当方法来。而不必像现在这样表现出一种敷衍塞责的态度。

看了这则对李女士遭遇的报道,我忽然想起了发生在二、三十年前的一件事情。

我的一位世交老大哥,上世纪40年代出生在香港。建国后,他的父母应聘到山东大学做教授,就举家迁到青岛、济南。改革开放后,政策有所松动,像他这样在香港出生的人可以去香港定居了。于是,他决定去香港试一试。

但是,已经去世了的父母给他留下的只有一张香港的出生证,而且他的名字已经改过。也就是说出生证上的名字和他现在护照上的名字是不同的。他甚至连当时改名的法律文件都拿不出来。这让接待他的香港警察感到十分为难。但是,香港警察并没有简单地把他打发走了事,而是与他讨论还能提供哪些可以证明他就是那张出生证的主人。好在他的父母喜欢照相,家里又有照相机,所以给他留下了许多小时候的照片。于是,香港警察就和他一起,一张一张地比对,一岁的、两岁的、三岁的。。。。终于将出生证上的那张刚刚出生时的照片,通过他提供的一系列的照片,与当时已经四十来岁的他,联接到了一起。这一系列的照片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使得他得以定居香港。

后来,每当与他谈起此事,他都感触莫深。尤其让他不能忘怀的是,当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拿着单程签证从罗湖进入香港的时候,香港的警察在查验完他的护照,还给他时,非常温和地跟他说了一句:欢迎你回家。他说:他的眼泪当时就流了下来。

我并非是拿这两件事情来比较哪里的警察更亲民,我只想说明“为人民服务”不能仅仅作为一种口号,出现在牌匾上和新闻报道中;“有求必应”也不是像观音菩萨那样端坐在祭坛上让人们叩拜,而“热情服务”更是应该将热情寓于每时每刻的工作之中。

怎一个懒字了得。